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錫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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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8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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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何錫協,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串謀偷竊罪罪名成立。案情指他於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8月1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偷竊八個貨櫃。 2.被告人現年44歲,過往冇刑事紀錄。 3.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已婚,在香港有一位妹妹。當被告人被拘捕之後一個月,由於媽媽知道被告人這宗案,病情惡化而過身,而鄉間還有一位78歲爸爸,被告人是內地人,在香港做生意,做一個收買舊貨櫃維修生意的人。 4.律師指出,今次事件冇證供顯示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腦,他所扮演的只是一個較輕微的角色。亦冇證據顯示他在案件中,收了多少錢。律師指出,一般偷竊,串謀偷竊案,會涉及很多精心方法去進行行騙,例如利用假單據、假文件,但本案並沒有這方面的色彩。被告人在香港成立公司, 並繳付稅項,他並非做著一些不見得光的事,今次犯事純屬是個別事件。律師亦指本案並非一種複雜的商業罪行,被告人在07年10月26日被拘捕之後,一直都是擔保外出,而在這段期間,他都是依時出席法庭聆訊,亦冇想過棄保潛逃。而本案並非一件鐵證如山的案件,本案是沒有直接證供的案件。 5.辯方律師也提到延誤的問題,根據紀錄,被告人07年10月26日被拘捕之後,輾轉到09年8月20日才被檢控,而案件到區域法院審理是2010年3月。辯方律師呈遞了兩宗判刑案例,要求法庭就延誤檢控一事作出減刑,第一個上訴庭案例CACC 26/01,被告人陳玉君、而另一宗裁判署上訴案件HCMA 1303/01,上訴人曾瑞宗。兩宗案件的上訴人都是認罪,而陳玉君一案,由拘捕至落案檢控相隔十八個月,直至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前後已經是兩年半的事。該案,上訴庭認為被告人認罪,再加上延誤,應該給予一半的扣減,即50%。 6.其實本案案情顯示的是一宗商業行騙案,有人聯絡物流公司的人,訛稱需要貨櫃運送一些凍肉由香港出口往日本,幾經安排之後,就安排了本案的八個貨櫃送到去晉榮倉擺放。擺放了十天、八天左右,這些貨櫃被人運往內地而消失了。被告人在事件中有去過晉榮倉查詢擺放八個貨櫃的存倉費,其後亦有通知晉榮倉方面何貨櫃會到達,之後亦有通知晉榮何時貨櫃會被安排移走,最後他到晉榮繳付有關費用。這八個貨櫃價值200,000美元,完全損失了,沒有起回。 7.從案情顯示,很明顯事件事前是經過精心佈署,參與者曾有深思熟慮過,而且手法也相當高明,能夠借用商業活動將八個貨櫃完全偷去,而案件亦只能成功檢控被告一人。 8.至於辯方指控方在事件中有延誤,這個問題,控方提供了資料給法庭考慮究竟事情怎樣會拖延這般久。事件發生之後,08年1月,警方將檔案送達律政署尋求法律意見,同年5月,律政署將有關檔案交回警方,指示他們作進一步調查。同年7月,警方將檔案交予律政署,同年8月,律政署又將檔案交回警方,指示作進一步調查。同年12月,檔案又送往律政署尋求法律意見。09年8月,檔案交回警方,指示落案檢控被告人。控方的解釋,指調查方向多、涉及香港和內地、有電話要調查。本案當中亦有另一位被拘捕人,但調查之後,最終沒有落案檢控。辯方提出延誤,指並非由被告所引起。 9.觀乎整件事,首先,辯方呈遞的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的地方,該兩位上訴人都是第一時間表示認罪的。當然本案而言,被告人不認罪,這是他的權利,他絕對有權行使這個權利-由控方提出檢控。但本席想說的是,他被拘捕之後所講的其實控方需要調查,而本案當中涉及的層面、調查方向可以很廣泛,同意案情也可看得出,涉及多方面事宜需要作深入調查。考慮到這個方面,本席不認為控方在事件中有延誤,如有延誤也不認為是不合理,不打算就這一點給被告人任何寬減。 10.考慮到本案是一宗本席認為經過精心策劃的偷竊案,當中有些人參與,雖然法庭不知道有幾多人參與,但只少多過一個人,而被告人夥同他人作案,這偷竊案亦很有計劃地進行。再考慮到本案損失涉及200,000美元,是相當大的金額。 11.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案案情,本席判處被告人4年監禁。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的申請,但批准針對刑期的申請。請参閱 CACC134/2010 日期: 2011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