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文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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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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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周文強先生及第二被告人池志康(Ken)先生共同面對案中第一項的搶劫罪,而第一被告人則另獨自面對第二項的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第三項的管有毒藥表第I部分所列毒藥罪。所有控罪的罪行詳情已經列了在控罪書上,本席在這裡不再贅述。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他們所面對的控罪。 承認事實 2.於2009年7月11日大約20:00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大嶼山東涌東堤灣畔地下14至15號舖日本城香港有限公司察看多把電風扇之後,決定購買一把價值179元「美的」牌子的電風扇。在付款的時候,第一被告人突然以一把刀鋒八寸長、兩寸寬的刀指著店員,而第二被告人則問這店員「錢放喺邊度」。當店員打開一個抽屜後,第二被告人掠取了抽屜裡的1,000元輔幣,之後與第一被告人一齊帶同輔幣與「美的」牌子電風扇逃去。 3.於2009年7月21日,第一被告人被警方拘捕。警務人員在第一被告人於東涌富東邨東盛樓1505室住所搜到一把「美的」牌子的電風扇,及在第一被告人的睡房內撿獲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及毒藥:
4.在警誡下及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否認搶劫罪,但承認在被拘捕前數日,以300至400元在旺角向一名女子購買警務人員所撿獲的危險藥物及毒藥作為自用。 5.警務人員在第二被告人喬裝顧客的過程之中所拿取過的另一把風扇及一個電線拖板上找到第二被告人的指模。第二被告人於2009年9月14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之下,第二被告人保持緘默。 刑事記錄 6.第一被告人有二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五項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兩項為搶劫罪,兩項搶劫罪皆發生於2002年。第二被告人有二十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為搶劫罪,皆發生於1994年。 求情理由 7.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背景認證陳述書,他今年34歲,曾經接受中三程度教育。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悔意;及第一被告人有關的危險藥物刑事紀錄都只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而不是其他較嚴重的危險藥物罪行。 8.律師提交了被告人本人及其在內地女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改及會於服刑的時候繼續讀書與接受職業培訓,增值自己以幫助自己改過自新。女朋友在信中指出,第一被告人只是因為與她發生感情問題及欠下信用卡數而犯案。她希望法庭輕判第一被告人,使第一被告人能夠照顧年紀老邁的母親,及令他們兩個人能夠實現他們理想的新生活。律師要求法庭輕判第一被告人,及就各項罪行判處同期執行的刑罰。 9.第二被告人今年28歲,曾經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雖然有搶劫的定罪紀錄,但都發生在第二被告人13歲的時候。大律師提交了文件指出,第二被告人早在2009年11月1日已經寫信給律政司司長,表示會就本案及其他他所觸犯的案件承認控罪,其中一件是將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的案件。 10.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在進入案中店舖的時候並沒有攜帶武器,只是後來才愚蠢地犯案,而案中所涉及的財物損失只是1,000元現金及一把價值179元的電風扇。第二被告人現在正在服刑之中,及會於今年3年31日出獄。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第二被告人,及判處第二被告人本案中的刑罰與他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1.由兩位被告人案底纍纍的紀錄可以看出,他們都是無視法紀的犯罪份子。他們從小就開始犯法,及不斷地進出監獄。雖然他們屢受懲罰,但係仍然不知悔改。本席接受他們搶劫罪行的刑事紀錄都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所觸犯,因此不會純粹因為這一個理由而將有關罪行的判刑起點提高。但本席必須指出,在考慮判刑的時候,本席仍然會考慮他們兩人惡劣的刑事紀錄。 12.兩位被告人糾黨行劫,及利用利器將案中店舖的店員置於恐慌之中,這自然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雖然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的父親在2009年11月尾,當第二被告人仍然被扣押的時候過世,令到第二被告人不能夠參與他的葬禮,法庭就這一點對於第二被告人致予萬二分的同情,但本席認為這一點不能夠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13.兩位被告人選擇在晚上大約8時的時候在商場之中的一個店舖犯案。這個時候,很大機會有其他的人光顧這個店舖,亦很可能有其他的人在附近購物或參觀,可見兩位被告人完全視法律於無物。 14.在考慮了所有有關的情況,包括例如女皇訴毛廣生([1981] HKLR 610)的案例之後,就著第一控罪,本席對第一、第二被告人所採取的判刑起點均為四年半監禁。雖然第二被告人並非利用刀指嚇店員的人,但他與第一被告人糾黨行劫,因此仍需負上相同的刑責,這亦是法庭就兩位被告人都達至同一判刑起點的原因。基於兩位被告人都坦白承認控罪,因此法庭給予他們刑期寬減,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各入獄3年。 15.第二項控罪之中所涉及的毒品雖然種類多樣化,但每一樣毒品的份量都不多。在考慮了所有有關情況之後,法庭就著這控罪所採取的判刑起點是15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所以法庭給予他刑期寬減,判處他入獄10個月。 16.就第三控罪,本席在考慮了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所有有關的情況之後,判處他入獄3個月。 17.在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及案件的性質之後,法庭命令就第一被告人而言,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但係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第一被告人共入獄3年10個月。 18.就第二被告人而言,本席命令他於本案中的刑期與他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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