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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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8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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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所涉的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詞。 2.涉案的危險藥物是俗稱「K」字的氯胺酮,第一控罪涉及的份量是10.72克,第二控罪涉及的份量是0.69克。 3.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警務人員見到被告人離開他的住所的時候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了他。在搜查下,在被告人的褲袋中搜出八包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人請求給予一次機會,並說他由於需要金錢,找不到工作,所以便賣氯胺酮給其他人。 4.其後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住所搜查,在他的睡房的衣櫃頂上搜到另一個膠袋的氯胺酮以及286個可再封口膠袋和一個電子磅。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那些氯胺酮是屬於他的,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會以100至200元把該八包毒品賣給朋友賺錢,他會使用可再封膠袋及電子磅分配毒品。 5.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他和父母及弟弟同住,中三輟學之後便開始工作,曾任職運輸工人和餐廳侍應,月入七千多元。案發前失了業,加上之前積下了賭債,雖然父母出手相助為他償還了部分款項,但依然欠下銀行八萬多元。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起了歪念鋌而走險干犯了本案。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02年6月,當時他未足16歲,因為管有第一部分毒藥被判接受感化十二個月;08年1月,因為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罰款。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尤其是我們現在已充份了解氯胺酮對個人的健康和其他方面的不良影響,與對社會的整體帶來的禍害,加上這類毒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達驚人程度。因為販運這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和社會為禍至深,所以法庭於判處時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7.上訴庭在律政司訴 許守城 [2009] 1 HKLD 1中指出,販運氯胺酮者如果份量少於1克,法庭可酌情量刑,但如果份量在10至50克之間,則應判處4至6年監禁。 8.考慮了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甚麼充份的理由於判處時可偏離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因此認為必須判被告人監禁,而採用以下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第一控罪4年;第二控罪18個月。 9.被告人承認控罪,而且從辯方律師的陳詞,被告人和母親的信件和被告人於被捕之後的表現,本席信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認為被告人應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被告人第一控罪監禁32個月,第二控罪監禁12個月,在考慮了整體情況,顧及整體量刑之後,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就兩項控罪須共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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