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h 訴 W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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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00/2010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80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院婚姻訴訟2004年第274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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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日期: 2010年5月24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根據答辯人(即丈夫)的書面申請,作出以下的裁決。 2.呈請人(妻子)和答辯人在1993年中同居,並育有兩名兒女,長子在1994年7月出生,幼女在1996年2月出生。長子出生後,二人在1995年6月結婚。2004年3月19日,呈請人以雙方自2002年12月15日開始分居滿一年,並在答辯人同意離婚的基礎下,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當時呈請人有律師代表。 3.呈請人向答辯人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於2009年2月至3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敬華席前審理。黃法官在2009年5月19日頒下判決。 4.黃法官分配了雙方的財產,並命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答辯人不滿黃法官頒布的其中三項命令,遂向黃法官申請上訴許可。針對該三項命令,原審法官已在其2009年7月13日的判案書逐一解釋,本庭亦同意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 5.答辯人不服,向黃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在2009年7月13日被黃法官駁回。 6.黃法官分別在其45頁的判案書,以及在2009年7月13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9頁判案書已清楚解釋其判決的理由,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決。原審法官又描述了他對答辯人的印象:
7.2010年4月8日,答辯人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並沒有解釋他錯過上訴時限的原因,他只是在傳票中解釋由於他不清楚法律程序和問題要點,但這並非合理和充份的理由令本庭批准答辯人作出逾期申請。 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答辯人缺乏充份的上訴理由,因此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命令答辯人不得就此判決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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