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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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年第1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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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48.15克氯胺酮 及2.87克冰毒以供販運。 2.被告現年55歲,有23項過往的記錄,包括三合會社團成員,搶劫,入屋犯法,盜竊,售賣侵犯版權複製品,發佈淫褻物品,管有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的最後定罪日期是2005年12月13日。根據被告提交的證件顯示被告在2006年至2010年間有參與建造業安全訓練課程,有當泥水批盪工作。 3.在本案審訊期間被告指出他是一名癮君子,本席接納被告有可能打算把部份毒品留為己用。根據司徒冕副庭長於WongSuet Hau (2002) 1 HKLRD 69的法理鑽研,法院應裁定被告的個人食用量,因應部份藥物是被告的個人用品而對其販運判罸作出量刑的適當調節。法院並須關注管有危險藥物以供個人使用乃是一項刑事行為,亦須予以懲處。 4.被告被捕時身上只有港幣80元,本席接納被告雖有毒癮,仍需要每日的食用使費。本席接納被告有可能保留部份毒品以供個人食用。對被告作出最為有利的推算,本席接納被告有可能保留6克氯胺酮及1克冰毒作為自用;餘下藥物則是代他人傳送或他自行轉賣的份量。 5.被告管有約42.15克氯胺酮及1.87克冰毒以供販運。根據許守城(2009)1 HKLRD 1及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的量刑指引,恰當量刑起點約為5½年(關於販運42.15克氯胺酮)及3年(2.37克冰毒)。 6.對於管有多於一類以上的毒品,法院可採用個別毒品量刑總和或混合計算量刑法處理(參考鄭日明CACC-455/06,何志成CACC-216/2008, 陳浩維CACC-129/08案件)。法院的最終關注當是全案中被告的總體刑責。 7.雖然冰毒的毒性及其禍害較氯胺酮為高,但被告販運的冰毒份量遠較氯胺酮份量為低,本席採納混合量刑計算法,採用5年6個月為販運42.15克氯胺酮為量刑起點,上調 3個月以反映被告同時一併販運1.87克冰毒的事實。 8.對於被告管有小量氯胺酮及冰毒以供個人食用的事項,本席把刑期上調1個月以反映被告食用毒品的行為。 9.本席判被告監禁 5年10個月。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有關定罪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参閱CACC166/2010 日期: 2011年5月1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有關定罪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参閱CACC166/2010 日期: 2011年5月1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有關定罪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参閱CACC166/2010 日期: 2011年5月18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