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介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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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涉及86張交通定額罰款總共67,680元還未繳交,被法庭判入獄6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9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5年第262號及1996年第1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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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介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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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9月15日及2010年5月4日

裁決日期:  2010年5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涉及86張交通定額罰款總共67,680元還未繳交,被法庭判入獄6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其實並不複雜,於1994至1995年間共有86張法庭繳付罰款命令按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給上訴人,上訴人於法例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繳付。在此情況下,上訴人首先於一位特委裁判法官席前認罪,要求該法官判他入獄來代替罰款。因此,該法官把此案轉交給主任裁判法官處理。上訴人在這位主任裁判法官席前確認他是要求以監禁代替罰款。最後,這位主任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如果不繳付67,680元罰款,就要入獄6個月,與現時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

3.在被判入獄時,上訴人曾在法庭提及他認為罰款不是應該由他繳付,他告訴主任裁判法官在1993年已經把車輛賣去。在FORM 103內,上訴人提及他不知道有這些定額罰款。上訴人指在1996年及1997年曾經被檢查身份證,警方沒有提及他有這筆欠款;因干犯其他刑事案件被扣押時,警方亦沒有提及他有這筆欠款。他認為在15年後控方才提及他欠政府這筆罰款,這是對他不公平。

4.在本席席前,上訴人第一次上訴日期是在2009年9月15日。當時上訴人說他在1994年前已將涉案車輛賣去,他在1996及1997年被警方拘捕時,警方沒有對他提及這筆罰款。在2004年上訴人被監禁時,亦無通知。

5.在此情況下,本席要求代表答辯人的張大律師作出調查,上訴押後至今天。今天上訴聆訊時,張大律師稱已經作了一個很詳細的調查,這筆罰款的確在不同日期由法庭頒令,上訴人沒有在書面上通知法庭提出反對。因此,法庭裁定上訴人要繳交這筆定額罰款,但是這麼多年以來,上訴人都未曾繳交過這筆罰款。張大律師知悉上訴人曾經被警方拘捕,是因為干犯其它刑事罪行而被捕,而非因為交通罪行,當時警方沒有向他提及這筆定額罰款是可以理解的。

6.本席認為在法律上定額罰款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上訴人沒有任何書面反對,他也沒有出席有關聆訊。在此情況下,法庭已在法律上正確地判上訴人須繳交這筆定額罰款。本席裁定上訴關於定罪被駁回。

7.本席要提及一點,就是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已認了罪,因上訴人要求以監禁來代替罰款,該特委裁判法官才會押後交由主任裁判法官處理。至於刑罰方面,張大律師亦作了很詳細的陳詞,張大律師也很努力地翻閱法律上及過往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一宗上訴案件,當時Keith法官在The Queen v William Alan Terence Crawley, HCMA 909 of 1993一案中提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並不會構成任何刑事定罪。因此,裁判法官無權就本案判上訴人入獄,他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8.本席同意張大律師的意見。所以,本席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刑罰被撤銷。最後,本席感謝張大律師的詳盡及仔細的陳詞,協助本席處理這宗案件。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