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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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4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1460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4月20日 裁決日期 :2010年5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2008年5月18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沿大埔安慈路左一線以時速30公里前進,他前面的交通燈是綠燈,他的行車線行車暢順,至於左二線行車則較緩慢。 3.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在其前方左二線上,左車頭凸出少許於一、二線的分界線上,似意欲切線。有見及此,他減慢車速並響號示警。當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超越上訴人的左車頭後,他突然聽到一聲響聲,繼而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左前輪與其右車門發生碰撞。碰撞後,他將私家車駛往交通燈處停下來。 4.及後警員到場調查。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他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簡單來說是裁判官錯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討論 7.此案除了呈堂的照片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車輛損毀的情況外,還有控方第三證人(一名警員)講及他曾量度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車身上黑色橡膠花痕及上訴人左前輪軚的高度。控方第三證人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車身上黑色橡膠花痕最高點與上訴人左前車輪最高點是一致。 8.上訴人在其會面紀錄中講及,他因前面的小巴在交通燈位前停下等候右轉,故意欲切進左一線;當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駛過其左車頭時,他在沒有加速的情況下讓私家車溜前,但隨即立即剎車。 9.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從沒講及對方的私家車曾為避免與其相撞故先靠左駛,繼而再靠右駛回行車線時與他相撞。 10.客觀的證供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車身上有上訴人的輪軚痕跡。不爭議的證供亦顯示上訴人意欲切線。這些輪軚痕跡的最先出現顯示當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駛過上訴人的汽車時,上訴人的左前車輪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曾發生輕微磨擦、但還沒有做成撞擊性的接觸。其後,當上訴人錯估對方速度,誤以為對方已駛越後便按下油門,因此做成現在相片上看見右車門處撞擊性的凹陷損毀。 11.另相片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一輛兩門的小房車,車身即不長也不寬。相片亦顯示涉案路面行車線有足夠的闊度可讓此私家車從容不迫地駛過,控方第一證人根本無需靠左駛越上訴人。無論如何,即使控方第一證人曾靠左行駛,他也只須作些微的調節,絕無必要急速轉向切返原有行車線上,故此控方第一證人在這些證供上即使有出入也不影響最終的裁決。 12.這宗案件明顯是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預留足夠的時間讓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通過下便急不及待切線所做成,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損毀狀況與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相符,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蘇潔兒,唐淑萍律師行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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