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煒炎

Case No.DCCC 272/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7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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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煒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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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10年4月26日下午3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Olivia Tsa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 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美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10] 偽造(Forg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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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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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立。法庭認為就不必要攞呢個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可以假設以你咁好嘅家庭背景,以你求情信入面所透露嘅內容,同埋法庭都可以猜測到你係會適合呢個社會服務令嘅,只不過法庭認為呢啲案件嚴重,法庭唔會考慮判呢個社會服務令。

2.你自己係有學識嘅人,喺呢個行業係有一定嘅經驗,你亦都知自己嘅權利。華寶又相信你,你僱主係講整間公司嘅名譽,唔係單單老闆個人,唔係你師父一個人。你自己嘅行業,你應該知道,誇張啲講就係操生殺之權,要倚靠你上報工程嘅項目,到呢個China State批准咗,咁然後你仲要偽造文件,如果你考慮周詳,考慮下華寶公司嘅困境,你都唔應該做,唔好講話你要自己有個專業嘅操守。

3.如果係講公司有困難,我諗華寶嘅困難同你公司應該都係面對同一環境,咁所以就算你係本身個人,我認為你係太過順得人意,可以咁講,可能想做到面面俱圓,但係點解你咁樣要犧牲華寶利益呢?法庭從你呢個求情說話睇唔到,只可以猜測,即係正如你律師所講,你尊重你嘅師父,自己選擇犧牲華寶利益,因為你係尊師重道,因為你係怕失咗份工,所有呢啲嘢,某個程度上都係自私,因為自己好過啲,做咗對得住師父,又可以保住份工,既然自私,就要承擔後果。

4.所有人都講,所有律師都係咁講,希望法庭畀個更生機會你,自新機會。自新機會係你自己嘅,唔係法庭畀嘅,法庭冇得派。無論法庭重判、輕判,你都有機會改過自新嘅,通常個個都唔經大腦都係咁講,要法庭畀個改過自新嘅機會,冇話自己爭取自新機會。

5.本席認為呢啲案件就非常之嚴重,除非係好特殊情況,個人嘅品格或者其他情況,係應該判即時監禁。法庭接納你嘅律師所講,整件案策劃只係一個,工程又係一個,即係可以講可以整體性嚟睇呢個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你本身扮演嘅角色,你本身有嘅專業操守,唔計其他嘅因素,單係呢種因素,法庭認為個量刑起點就應該24個月。咁你喺法庭認罪,法庭一定要畀三分之一嘅減免,無論你係後悔、唔後悔,本席冇任何選擇,都要畀三分一嘅寬免你。

6.咁本席亦都重申,呢個既然上到法庭,可以得到三分一減免。如果你有另外一個同案被告,舉例或者係你師父,你師父由頭至尾都唔認,譬如如果佢都有份嘅,佢由頭至尾都唔認罪,令到呢個ICAC嘥好多時間。嚟到法庭同你一樣認罪,係有三分一減免,你亦由頭至尾係認罪,我又接納呢樣嘢嘅,咁又係得三分一減免,任何人都覺得唔公道。點解呢個由頭至尾都唔後悔,只不過純粹上嚟認罪,即係想攞三分一折扣;你除咗一早認罪,又真係有悔意等等,咁所以法庭認為如果你係同ICAC合作,一早後悔認罪嘅,法庭認為係可以有額外嘅寬免。當然,法庭要考慮到就係已經係畀咗三分一寬免,就唔可以再畀太多嘅寬免。

7.法庭亦都考慮到其他你嘅求情因素,你本人嘅品格其他方面係無懈可擊,唔需要重複為你寫求情信人士嘅睇法。你啲朋友、親戚、社交活動接觸你嘅人都對你有好感,呢樣嘢無可質疑嘅。法庭亦都考慮到你係冇案底,以前亦都未入過獄,咁所以今次第一次監禁所受嘅苦況、難受程度比坐過監嘅人一定係大,呢啲都係求情因素,咁所以法庭認為同ICAC呢個合作,同埋悔意,應該加埋畀多3個月嘅減免。關於你自己個人嘅求情因素,頭先都講過,品格同埋除咗對師父愚忠,忽略呢個華寶嘅利益之外,其他尤其是品格亦都應該得到法庭另外3個月嘅減免。

8.即係換句話講,額外得到6個月,總數6個月減免,即係換句話講,24個月減14個月返嚟係10。每條控罪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