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64/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pril 2010.
1. 法庭睇唔到有任何嘅求情理由,只係可以就呢個案情嚴重性判案,因為你雖然係年輕,但係又已經係29歲,年紀方面唔可以作任何求情理由。冇錯,你律師講得啱,咁你雖然係畀呢個事主年長十歲,唔係用年紀嘅差別嚟達成呢個非禮嘅目的,只不過你係年長、有經驗,所以喺網上物色到對象(受害人)。當然,咁其實你仲要將自己年紀報細,如果將年紀如實報上,可能今次事件唔會發生添,所以法庭正確嘅處理方法就係年紀嘅差別就唔係令到呢件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呢件案件嚴重就係犯案嘅舖排,係心理上威脅事主,仲嚴重過任何肢體上嘅壓力或者武力嘅侵犯,事主根本係無從反抗,唔懂得點樣處理比你欺壓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