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孟騫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28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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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孟騫(第一被告人)  
  鄭家驃(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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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10年5月5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Wan T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NG Kin Man, K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WU Chi S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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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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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往嘅案例,行劫的士係一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多件案件之中都有指出多種重判嘅因素或者加重刑罰嘅因素,咁呢啲所有因素都係常理嘅。一般被告人、一般公眾人士都應該明白,唔係上訴庭憑空想像出嚟嘅。咁喺呢件案嚟講,冇錯我係接納即係一般行劫的士,量刑起點就係 5年至 6年,但係法庭認為呢件案件不是一般行劫的士,係比較嚴重嘅,有真正用到武力、有亮武器,同埋使用武器嘅方法一定係令到的士司機惶恐,冇真正造成致命或者更嚴重嘅傷害,除咗係司機幸運之外,亦都係被告人嘅幸運嚟嘅,本身用利器指嚇呢個的士司機已經係嚴重㗎喇,喺呢件案所用嘅方法亦都係更加嚴重,今次亦都係二人一同犯案,亦都比一般獨行賊嚴重。

2.兩位被告各自嘅家庭背景對求情方面起唔到大作用,想改過自新,法庭唔認為重判就會影響你改過自新,輕判就會增加你改過自新嘅機會,因為喺呢件案件,入獄就無可避免。本席認為六年半(即係 78個月)就係最輕嘅量刑起點。咁根據上訴庭嘅指引,法庭無須考慮任何嘢,都要畀三分一嘅減免你哋嘅,即係 26個月,換句話講,無論你真係後悔或

者係唔後悔,無論你咩嘢原因,點解要認罪,法庭都要畀三分一寬免,無論證據係幾強、幾弱,都要畀三分一。

3.咁仲有冇其他求情理由呢?第一被告本席認為佢真係有悔意,除咗認罪之外,佢係有悔意,除咗同警方合作,仲供出另外一位被告,因為通常好多人都話自己好後悔,但係供出同黨佢就不大願意,因為供出同黨係需要好大勇氣,不但只受同輩譴責,同埋亦都可能對自己造成不便。第一被告人不單只係供出同黨,亦對自己嘅罪行亦都係直認不諱,的確係幫咗警方破案一大忙,亦都表示願意指證第二被告。本席認為如果認罪就已經有三分一減免,同警方合作,坦白認罪,應該喺理論上、為公道起見亦都有減免,如果唔係有明顯嘅不公之處,就睇兩個被告人,一個就由頭至尾唔認罪,一個就由頭至尾認罪,嚟到法庭兩個都認罪,如果兩個只係都係同樣得到三分一減免,另外一個由頭至尾都唔認罪,浪費好多警力調查案件嘅,都係得三分一,咁另外一位被告人就可能覺得唔係好公道,最緊要就係公眾眼中覺得難明點解會係咁樣,係咪唔鼓勵盡快真心後悔,向警方認罪呢?抑或係點樣呢?所以法庭認為同警方合作、一早認罪都係求情因素,都係要作出適當嘅減刑,尤其是第一被告人今次係供出同黨,係好快咁供出同黨,法庭認為呢個係好有力嘅額外求情因素。

4.所以法庭就除咗三分一之外,另外畀 9個月嘅減免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再冇其他特別嘅求情因素,除咗亦都係坦白同警方認罪,雖然係被同黨供出,但係佢亦都係同警方充分合作,咁但係純粹係呢樣嘢,個減免就唔能夠太多,因為法庭就佢認罪,就已經畀咗三分一嘅減免,佢唔同呢個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係供出同黨,所以法庭認為再減免兩個月就已經係適合㗎喇,咁所以加減程序,78個月減三分一,52,減 9,所以本席判第一被告人43個月嘅監禁;第二被告人係 50個月嘅監禁。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