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1285/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10.
1. 以往嘅案例,行劫的士係一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多件案件之中都有指出多種重判嘅因素或者加重刑罰嘅因素,咁呢啲所有因素都係常理嘅。一般被告人、一般公眾人士都應該明白,唔係上訴庭憑空想像出嚟嘅。咁喺呢件案嚟講,冇錯我係接納即係一般行劫的士,量刑起點就係 5年至 6年,但係法庭認為呢件案件不是一般行劫的士,係比較嚴重嘅,有真正用到武力、有亮武器,同埋使用武器嘅方法一定係令到的士司機惶恐,冇真正造成致命或者更嚴重嘅傷害,除咗係司機幸運之外,亦都係被告人嘅幸運嚟嘅,本身用利器指嚇呢個的士司機已經係嚴重㗎喇,喺呢件案所用嘅方法亦都係更加嚴重,今次亦都係二人一同犯案,亦都比一般獨行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