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浩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的申請,但批准針對刑期的申請。請参閱 CACC177/2010 日期: 2011年4月19日
Case No.HCCC 37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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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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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Cheng Hoi Chung, Raymond,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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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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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何文浩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被告當時係35歲,喺互聯網度識咗一個16歲嘅女學生受害人,被告話畀女受害人聽佢係25歲,即係話令到自己年輕十年嘅。被告當知道咗呢個女事主係想做模特兒嘅時候,被告就話畀呢個女事主聽,佢有個朋友專係同啲模特兒影相嘅,就可以安排呢個女事主去畀呢個朋友影相,等佢可以搵到工作做。雙方就安排咗就去被告嘅屋企,2009年4月19號嗰日就係作一個練習嘅拍照。當時被告人係將一啲(據個女事主講)就係白酒溝咗橙汁嘅飲品畀佢飲,等佢可以就係擺pose嘅時候比較放啲同埋專業啲,總之有酒精飲品。咁喺呢個女事主飲咗呢個酒精飲品之後,佢就係受到酒精嘅影響,咁而喺呢個過程之中,被告人係同呢個女事主拍攝咗有若干嘅照片,而其中有啲顯示到呢個受害人裸露咗嘅身體。根據女事主講,被告人突然間就係去幫佢按摩,跟住係強行去強吻佢,咁而當時女事主係唔願意咁做,亦都話咗畀被告聽唔想嘅,而後來被告就喺呢個女事主唔同意嘅之下,冇用到安全套強姦咗呢個受害人。

呢件事件對個受害人有啲咩嘢影響呢?我就從一個臨床心理學家李小姐度係得悉嘅。我知道呢個女事主喺呢件事件之後係有受創傷後嘅徵狀,咁而係因為佢最初係未去報警嘅,發生咗件事件之後,佢有抑鬱嘅情況,因為佢唔能夠講畀任何人聽發生咗咩嘢事。咁而後屘,因為被告話畀佢聽即係關於話有性病呢一方面,令到佢係更加抑鬱,而佢亦都擔心被告係將佢嗰啲裸照擺上個互聯網嘅。最後臨床心理學家都認為呢個女事主復原力都相當強,而家嘅情況穩定,亦都係逐漸改善緊。

被告嘅背景方面,咁喺未判刑之前,我要求感化組畀一個關於被告背景嘅報告。咁被告已經講咗係35歲,父母就有兩個細路,其中佢做大嗰個嘅。讀書就讀得唔係太好,不過就唔係話有任何呢個行為上嘅問題。咁就好早未讀完晒呢個正規嘅中學,已經係冇再讀書,就反而去咗呢個職業訓練學校度係讀咗一年嘅。咁又做過文員,最後係喺事發嘅時候就係同朋友一齊開咗一間專係設計眼鏡嘅公司,咁而因為呢件嘅事件,亦都嗰個公司係倒閉咗。

關於被告心理嗰方面,臨床心理學家包先生亦都係做咗份報告嘅。咁佢係同呢個被告傾完之後,佢作出個評估就話被告係冇咩嘢自信心嘅,同埋就如果係畀人哋拒絕或者係拋棄係會極度敏感,佢亦都對於處理親密關係嗰方面係有困難嘅。而喺呢件事件,被告係仍然堅持話同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係得到女事主同意嘅。包先生就睇到被告就冇話異常嘅性興趣,亦都考慮過之後,就話被告係會重犯性侵犯嗰個機會係低嘅。包先生亦都認為,被告如果將來係能夠接受心理輔導,協助佢加強處理與異性親密嘅關係同埋容易嬲怒呢一方面嘅情況,對被告係會有裨益嘅。

求情方面,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要求本席考慮到,因為被告本身嗰個教育程度唔係咁高,所以佢就對於呢個識女仔嗰方面,好容易就有覺得自己配唔起人哋咁樣嘅情況,同埋亦都係有心理學家講咗,被告係對於處理兩性方面嘅親密關係有困難嘅。周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到喺咁樣嘅大前提之下,所以被告你去同一個16歲咁細嘅女仔結識同埋想做佢嘅男朋友。而喺呢件嘅事件,周律師亦都話,證據顯示個女事主其實當時都知道被告人係想佢去做佢女朋友,雖然個女事主自己本身就唔想呢個被告人做佢嘅男朋友,咁而周大律師亦都向本席提出咗,證據顯示,明顯女事主喺事發之前嘅一個星期(即係12號嗰日)係的確有上過去被告個屋企,咁但係呢一方面,個女事主係否認嘅。雖然係冇人知道其實喺12號嗰日發生咗咩嘢事,但係因為佢喺19號之後嗰個星期(即係26號嗰日)又係自己自願上過去被告屋企,又係有擺pose拍照,咁今次係冇飲過酒精受任何影響。周律師就話,呢一啲咁嘅情況就顯示,被告並唔係話喺19號嗰日處心積累、安排好晒,特登就係去強姦呢個女事主嘅。咁而周大律師係要求本席考慮以被告話罔顧女事主是否同意性交呢個基礎係被裁定罪名成立嚟判刑,而唔係話被告明知個女事主係唔同意而強行去同佢性交。

周大律師亦都接納喺客觀嚟睇,冇用到避孕套會令到個女事主某程度上係有受孕嘅危機 - 雖然被告當時係喺女事主嘅體外射精,咁但係周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本身個主觀信念就係以為喺體外射精係唔會構成懷孕嘅。

另外被告人本人,被告人個應該係阿姨同埋被告屋企有個好朋友,三方面都有寫到信畀本席,基本上都係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嘅。

喺英國上訴庭有一件叫做Billam嘅案件,就當時上訴庭係一併處理十七件嘅上訴案件,都係關於強姦或者企圖強姦嗰方面嘅案件,咁當時英國上訴庭係畀咗判刑指引嘅。咁喺畀判刑指引嘅時候,當時上訴庭係講咗以下嗰八項嘅情況,就係會令到個罪行更加嚴重嘅:第一就係話,除咗係用於強姦嗰個暴力之外,係有用其他嘅暴力;第二係有用到呢一個武器去威嚇或者係傷害個受害人;第三係嗰個強姦唔只一次,係即係多次嘅強姦;第四就嗰個強姦係一個處心積累嘅計劃嘅行為;第五就係被告有先前強姦嘅刑事紀錄,或者係有其他強暴或者性罪行嘅前科;第六就係呢個受害人係除咗被強姦之外,係有受到呢個其他性虐待;第七就係嗰個受害人年紀好大或者年紀好細;而最後就係對於呢一個受害人嗰個身體上或者呢個精神上有啲乜嘢嘅影響。如果係有任何呢八個所提出嘅情況因素出現,咁嗰個判刑將會係更加嚴重嘅。

咁喺香港,我哋嘅上訴庭已經講咗,喺Billam案件入面所講令到罪行更加嚴重嗰啲嘅元素,我哋係可以考慮,但係英國嗰個判刑嘅指引係話咩嘢情況之下判幾多年,呢個就喺香港係唔適用嘅,咁而香港嘅法庭係要睇番我哋本身香港嘅情況嚟定嗰個量刑嘅起點: 劉潤良(譯音)及Sukhmander Singh,都係咁樣講。

咁仲有就係喺處理關於強姦呢一方面嘅案件判刑嘅時候,判刑嘅法官係需要考慮下列三個嘅範疇:第一就係呢個事件對個女事主佢受傷害嘅程度;第二就係個被告人喺呢件事件個刑責輕重;第三就係被告人佢本身對於我哋社會造成禍害,有幾大嘅危險:英國案例Millberry,香港的劉展如案件,上訴庭係有運用到呢三個範疇嘅。

喺呢件嘅案件,本席就發覺喺判被告人一個刑罰嘅時候,我係面對有一啲嘅困難嘅,因為可以好明顯睇到呢個女事主受害人,當佢被問及究竟12號嗰日有冇上過被告人屋企呢一方面嘅時候,佢唔係咁坦白將個事實講出嚟,即使係有好明顯嘅證據,譬如係佢本身八達通卡嘅紀錄,譬如係佢電話嘅紀錄,尤其係佢曾經喺12號嗰日用過被告人個電話去打畀佢自己嘅朋友,佢當時亦都唔係好清晰咁樣去承認咗係,12號嗰日係的確有上到個被告人屋企,只不過係話,既然呢啲紀錄係咁講,咁一定係有上過去,不過唔記得咗上去發生咩嘢事,同埋一定唔係有事發生,因為如果係有事發生嘅話,就會記得,咁基本上呢個係女事主嘅講法。

喺考慮判被告人嘅時候,本席就唔可以就咁單單全盤接納呢個女事主嘅講法,因為某啲證供係好明顯畀客觀嘅事實係推翻咗嘅。咁本席喺考慮咗喺陪審團面前(即係喺法庭度)睇到嘅證供,我就唔能夠達至一個好肯定嘅結論,就係話被告人喺19號嗰日係處心積累、特登安排個女事主上嚟畀啲酒佢飲,而令到佢係唔能夠反抗,從而去強姦呢個女事主嘅,咁尤其睇番喺件事件發生之後(即係19號呢件事件之後),26號嗰日個女事主係有曾經上過去被告人屋企,係自願個情況之下有擺到呢個姿勢去拍照,亦都當時完全冇飲過酒精,咁我就認為,呢啲證據就係顯示到喺19號嗰日嗰個情況,就係被告人係利用當時有呢一個咁嘅機會,利用因為女事主飲咗酒,係受到酒精影響,而佢係罔顧個女事主是否同意性交而同佢性交,因此係干犯咗強姦罪,而本席就唔係話被告人係明知個女事主唔同意仍然同佢性交,喺呢一個情況之下係干犯強姦罪嘅。咁呢一方面都係有一啲嘅資料係去支持,因為被告人係想做呢個女事主嘅男朋友,呢一方面個女事主係知悉嘅。不過,本席亦都唔可以係唔考慮一個情況,就係當時個女事主只係得16歲,而被告人大佢差唔多二十年,35歲,咁樣呢一方面,雖然話被告人對於處理呢個兩性嘅親密關係嗰方面係有一個嘅困難,但係始終呢個女事主相對之下係畀個被告年輕咁多,呢件事令到呢一個強姦係更加嚴重嘅。

除咗呢個女事主嗰個年齡呢一方面,本席係認為令到呢一個罪行係更為嚴重呢一個因素之外,被告當時冇用到呢個安全套亦都係一個加重刑罰嘅因素,本席接納被告人自己係主觀咁樣相信,雖然係錯誤,咁樣相信就話體外射精就會係冇危險,就係唔會有懷孕㗎喇,但係客觀嘅事實,就係被告人當時呢個咁嘅做法係令到個女事主有一個受孕嘅危險,雖然嗰個嘅機會唔係話一定係大。

咁喺考慮一個恰當嘅刑期嘅時候,本席係會當被告人一個初犯者,雖然被告以前係有試過一次偷竊嘅案底,咁本席係唔會理會嗰次偷竊嘅案底。咁考慮咗呢件案件嗰個嘅案情,尤其我頭先已經講咗,即係關於個女事主所講個情況,呢件事件對個女事主個影響都可以講話可幸影響唔算係太大,因為佢而家其實嗰個進展都唔錯㗎喇。

被告人嗰個背景,佢點樣係--即係雖然讀書,即係讀正規嘅書讀得唔成,但係都去讀職業訓練學校,最後屘都有開到公司,咁都唔係話遊手好閒嘅人。咁喺呢件案件入面佢嗰個刑責亦都頭先講咗,即係本席接納佢係因為罔顧個女事主是否同意性交,仲有就係話重犯嘅機會,咁重犯機會根據心理學家去評估係低嘅。

本席就認為一個恰當嘅刑期起點係七年半嘅監禁,被告因為係唔認罪,係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所以就唔會係得到一般認罪之後嘅刑期扣減,咁而本席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將呢一個刑期係扣減,所以就呢一個強姦罪,被告係需要服刑七年半。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的申請,但批准針對刑期的申請。請参閱 CACC177/2010 日期: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