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長霖

Case No.DCCC 34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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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長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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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ong Kok L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偉誠, 楊智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6]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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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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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共六項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涉案的共有兩位女童(X和Y),案發時他們分別的年齡為14歲及13歲8個月。

2.案件發生的時間介乎2009年9月和2010年1月期間,當中兩名女童各涉及三項控罪。根據案情透露,其中女童X是被告人的女朋友,本席亦從案情中得知,所有控罪干犯的時候,被告人都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

3.本席鑒於被告人年齡只有17歲,之前並無定罪紀錄,故此在被告人承認控罪後,將判刑押後至今天,以便索取有關被告人的報告。這些報告分別包括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勞役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的報告。其實,本席在上次聆訊中已清楚指出,基於控罪的嚴重性及控罪的數目,最終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的判刑,其實是不會被考慮的。

4.從所有報告的內容及辯方大律師的陳述中,本席得知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父母在2002年離異,之前被告人一直和父親居住,但在案發前約一年左右,被告人因為不能忍受父親的壞脾氣,故而搬離父親住所,與母親同住。同住一室的還有被告人的另一名弟弟,與父親同住的則有一弟一妹。

5.被告人自小學時期已顯示他的學業成績欠佳,自升上中學後,這方面依然停滯不前,但個人操行方面仍算可以,而且被告人在干犯本案之前,一直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其嚴重性相信被告人就算沒有從大律師口中得悉,應該已從本席在上次聆訊中所給予的一些評論可以想像得到。而案中最嚴重的不但是女童的年齡甚輕,而且所有性交行為都是在被告人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上進行,這樣的做法不但顯示到被告人毫無責任感,對性的態度持著一個錯誤的觀念。被告人和兩名女童在毫無保護措施情況之下性交,其實絕對有可能導致該兩名年輕少女懷孕的,一旦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其嚴重的情況可能會更甚。幸好,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兩名女童有任何懷孕的情況出現。

7.今天,大律師向本席呈遞一封馬鞍山靈糧堂主任牧師的求情信件,信件中顯示被告人似乎自08年開始已經參與教會活動,而且牧師對他的評語亦非太差。不過,正如本席之前所說,在干犯本案之前,被告人其實並無任何定罪紀錄,所以大致上可以接受的,就是被告人於干犯本案之前可能學業成績欠佳,但並沒有顯示任何嚴重的行為情況,但信件中並沒有任何可供本席考慮的有效求情因素。

8.至於被告人本身的家庭狀況,本席經詳細考慮,只能向被告人或他的家庭表示同情,但同情總歸同情,被告人年輕時便要遭逢家庭重變,所以他的學業成績不如理想,其實不難想像得到,但本席必須強調,並不是每名有家庭問題的青少年都會誤入歧途的,其實事實剛剛相反,其中大部分家庭背景有問題的青少年,都會因為深明自己的家庭情況而加倍努力,以求上進,當中更有不少已成為社會楝樑,所以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沒有甚麼地方可以提供被本席接受為有效的求情因素。

9.本席認為以本案的綜合情況而論,被告人的最大求情理由就是他承認六項控罪這一決定。當然,他年輕,之前並無定罪紀錄,本席在判刑時也會加以考慮。

10.本席認為被告人現時年紀尚輕,如果能及早懸崖勒馬、努力向上、改過自新,實非太晚,但正如感化官在報告中所述,被告人可能需要一段有紀律性和嚴厲的訓練,才可以幫助他導入正軌。辯方大律師亦正確地指出,被告人的守法意識薄弱,這一點其實可從他對於性所採取的態度可見一斑,就是因為他對這方面採取一個隨便而又缺乏守法意識的態度,所以才干犯本案。因此本席認為以他的年紀,判監實非本席所願,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理由在本案上需要判被告人進入監獄。本席認為一個短期但屬於嚴厲,而有紀律性的訓練生活,對被告人最有幫助,本席亦希望藉此短時間的訓練,能提升被告人的守法意識,並使他明白到犯錯之後必有懲罰這一簡單道理,並希望被告人不要自暴自棄,經此一役,可以了解到家中還有支持他的人,並且在年青時候犯錯,還有可以改過自新的一天。試想他今天已經50歲或60歲的話,那他就沒有明天了。

11.所以被告人在本案中,所有六項控罪,每項控罪的判刑都是一個勞役中心的命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