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5/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由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警員吳偉文(控方第四證人)參與臥底行動,主要在新界北總區收集犯罪活動的情報,該臥底行動導致本案7名被告人分別被控一項或多於一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即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的罪名,而第二被告人被加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是2.49克大麻(草本形態),第二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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