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啓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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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告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他在本席面前承認了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按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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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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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被控告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他在本席面前承認了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按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 2.女童現年12歲,案發時11歲。她於互聯網上透過MSN認識被告人,女童曾告知被告人她12歲。2009年3月,被告人到女童的家裏,與女童性交。當時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 3.女童後來把事情告訴了她的同學,該同學又告訴了其他學生,於是消息在校內流傳,其後校方通知了女童的母親,她向女童證實了事件後,交由警方處理。 被告人及女童的背景 4.被告人22歲,自幼患有讀寫障礙,學業成績不甚理想,但體育方面表現優良,獲得不少獎項,亦曾參與志願服務。他現在與家人同住,從事裝修散工工作。他現時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 5.被告人向感化官表示,他於互聯網上認識本案女童,其後與她發展感情,並非以她為發洩性慾的目標。 6.女童生長於單親家庭,因家庭問題缺乏足夠的照顧及監管。她失去學習興趣,沉迷於網上世界。她向感化官說,她是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的,沒有感覺到被欺負。 判刑考慮 7.代表被告人的鍾大律師指,女童在此案前已有其他的性經驗,而本案亦發生於女童的家中,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背景,與及家人和女友對他的支持,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自己及親友亦寫信給法庭,要求輕判。 8.本控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此類案件,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判刑考慮,但一般都是監禁式的刑罰,因為13歲以下的女童,心智一般都尚未成熟,容易給人利用,社會應給予保護,而較重的判刑,可以有阻嚇作用。 9.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已經超過20歲,他亦清楚知道女童只有12歲。雖然他向感化官表示有帶備了安全套到女童家中,但從他同意的案情撮要顯示,他在性交時並沒有使用。 10.本案案情,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志翔[1]一案甚為相似,但該案存在金錢交易的元素,較本案嚴重,最後上訴庭採納了2年作為判刑起點。 11.就本案而言,考慮到本案案情,鍾大律師所提的減刑因素,被告人家人對他的支持,與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本席採納15個月作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刑期由15個月減至10個月的監禁。
[1]CACC 42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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