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震宇, 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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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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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和另一項搶劫罪。 第一控罪發生於2003年11月13日晚上近7時,被告人到白加士街66號A地下港麗珠寶行,藉詞試戴首飾取得涉案手錶和戒指後,隨即跑離珠寶行,該店損失財物共約35,000元。被告人在店內留下兩個煙蒂,警方化驗後發現有被告人的DNA,即脫氧核糖核酸。 第二控罪發生於2008年1月21日晚約9時,被告人到邊靈頓街14號貴仁珠寶行,要求店員給他看涉案的四隻手錶,期間,他突然取出一把約6吋長的刀指嚇店員,被告人取走涉案的四隻手錶後逃去。搶劫期間,店員頸部被輕微割傷。被告人曾在店內用過紙杯飲水,警方在紙杯上發現被告人的DNA。貴仁珠寶行共損失約370,000元。其實被告人曾在1月4日至案發當日傍晚6時,先後三次到貴仁珠寶行要求看手錶,也曾留下聯絡電話,警方根據這電話的通話紀錄,追查到被告人同居女友的資料,最後查出被告人的身分。 被告人於2009年10月13日向警方自首。警誡下,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本案的兩項控罪。他指從貴仁珠寶行劫得的涉案手錶轉賣後獲得約190,000元,那柄刀已掉入海中。至於港麗珠寶行的財物他也轉賣,但忘了賣得的數額。其後的認人程序中,兩珠寶行的事主均認出被告人。 被告人現年32歲,有十三次犯案紀錄,大部分與毒品、盜竊和搶劫有關,其中八次為盜竊。他與母親關係不好,自1988年已離家。他曾於1994年和95年被判入戒毒所。 被告人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一,他曾任廚師和售貨員,本席相信被告人只因經濟問題而犯案,他現在認罪,希望得到減刑。 被告人是積犯,因金錢犯案,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被告人今天呈上求情信細訴自己的背景,他表示對以往的行為十分後悔,幼女出生後改變了他做人的態度,現希望能早日盡父親和丈夫的責任。 就第二控罪,本席考慮過茆廣生訴女皇一案,一般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被告人闖入珠寶行行劫,用武器指嚇店員,割傷店員頸部,搶走共值約370,000元的手錶,本席將量刑起點提高至六年半。 本席已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他現在後悔雖遲了一點,但不失對他仍是好事,畢竟家人受苦不是充份的減刑理由。 就兩項控罪,現宣判如下: 第一項盜竊控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8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一年又四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26個月,現判他入獄四年又四個月。 兩項控罪相距5年,刑期應分期執行,現命令被告人共入獄五年又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