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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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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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嘅被告人被控一項與年齡喺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佢起初否認控罪,但喺女童作供完畢之後,被告人改變原先嘅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就控罪所預備嘅案情撮要。 2.案情指,女童喺案發嘅時候只係有12歲,佢係喺2008年嘅暑假期間,同被告人透過互聯網認識,佢當時已經話咗畀被告人聽佢嘅年齡,後來兩人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但數日之後分手。2009年初,兩人復合,並且再次約會。事發當日,女童應約到被告人屋企,當時被告人嘅一名女性朋友亦都在場。其後,女童與被告人發生性交,被告人當時冇戴上避孕套,但係佢係喺女童體外射精。法醫後來檢驗女童嘅時候,發現佢嘅處女膜有一處完整嘅舊破裂痕。 3.傅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嘅時候指,案發時被告人年齡只有18歲(其實係18歲4個月咁上下),佢現時亦都只係十九歲幾。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佢未婚,父母離異,佢同媽媽同埋妹妹同住,哥哥就搬出咗去另外一個地方居住。被告人喺2008年曾被判藏有危險藥物,當時係罰款2,000元。傅大律師指,嗰宗案涉及嘅係俗稱「K仔」嘅毒品,但係被告人聲稱佢而家已經冇再接觸任何毒品。 4.就本案被拘捕之前,被告人曾接受搭棚或者係建築技術嘅訓練,並喺建築地盤工作。 5.為提取報告以協助法庭考慮適合嘅刑罰,本席押後判刑至到今日。有關報告顯示被告人並不適宜進入勞役中心,亦都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就被告人嘅精神同埋體力狀況而言,報告顯示,教導所同埋更生中心兩者都係適合嘅,但係考慮到被告人嘅背景同埋相關資料,與及佢喺被羈押時嘅態度同埋行為,報告認為更生中心對被告人就較為合適。 6.與年齡喺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係嚴重嘅罪行,因為年幼女童心智尚未成熟,必須受到保護,以免佢哋被利用或者係被引誘,做一啲損害自身嘅事情。就本案嘅控罪而言,法例所訂嘅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而以一個成年罪犯嚟講,就算佢先前並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就算佢坦白認罪,一般亦會判處監禁嘅刑罰。本案嘅被告人先前已經有一次與毒品有關嘅刑事紀錄,但係佢聲稱佢而家已經冇再接觸毒品。 7.被告人與本案女童係男女朋友關係,佢哋嘅年齡分別並唔算好大,被告人亦都係喺呢個男女朋友嘅關係之下同女童發生性交,其中亦都冇牽涉任何金錢上面嘅交易,犯罪情節可以講係較為輕微嘅。而由於女童喺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嘅時候,係以女朋友嘅身分行事,本席相信呢次嘅事件,應該唔會對女童心理上面造成太大嘅傷害。 8.雖然被告喺女童作供之後先至承認控罪,但係考慮到佢嘅年齡、背景、所有相關嘅情節、佢嘅求情因素同埋佢屋企人同佢嘅支持,本席決定畀被告人最後一次改過自新嘅機會。故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到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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