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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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7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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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承認:
被告承認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009年11月6日,被告被警員截查並在其身上搜出一包重1.17克粉末內有0.94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說正打算到附近吸服前述K仔。(第一項控罪) 警員以第一項控罪拘捕和警誡被告後,被告表示其住所亦有K仔。同日晚上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屬於被告的五個透明膠袋內有共60.25克氯胺酮的74.45克粉末,兩叠共23個可再封口空膠袋,及一個電子磅。案發期間,被告非法販運前述60.25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 被告現年29歲,未婚與家人同住,犯案前失業兩個月,過往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被告有毒癮。干犯本案因為失業,藉出售K仔予朋友獲利,當部份K仔會自用。 參考上訴庭在許守城[CAAR7/2006]就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就第二項控罪我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5年。就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我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獲1/3刑期扣減,但考慮後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被告承認違反了2008年5月9日的2個月緩刑命令,被告仍有毒癮,顯然未有吸取教訓,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改過自身,考慮後認為須要全數執行。考慮總刑期的長度,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執行的緩刑令分期,總刑期為54個月。 命令 第一項 判處4個月監禁 第二項 判處52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KC/2310/08一案的2個月緩刑令全數執行,並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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