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471/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10.
2.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被告人和受害人是同屬一間護衛公司的僱員,而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上司。在案發前,受害人已曾被告人的工作表現欠佳而數次責罵被告人,至案發前三天(即2010年3月26日),受害人又因被告人填寫不準確的到訪資料而嚴斥被告人。被告人明顯因此而懷恨在心,故此在案發當天(即2010年3月29日凌晨一時),被告人戴著口罩和手套,攜帶一把生果刀,在受害人工作的地方出現,並從受害人背後以生果刀襲擊受害人的頸部,受害人大聲呼叫求救,並和被告人展開糾纏,由於受害人的呼喊聲,驚動了四名途人上前協助,最終在四名途人的合力下制服了被告人,同一時間,受害人的另一名同事孫水發(譯音)亦聞聲趕到現場提供協助,並在被告人手中奪去生果刀。事後警方到場處理本案,並由警員5859號拘捕了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是以生果刀襲擊受害人,原因是受害人在公事上與他有過節,被告人說當天他本來是休假的,但知道受害人會在凌晨1時左右巡至事發地點,故此他便埋伏在現場,等候受害人的出現,向他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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