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Case No.DCCC 134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4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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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翁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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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6月7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Chun Lui, Jeff,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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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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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危險藥物是俗稱「冰」毒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份量為3.09克。

2.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詞時指出,雖然被告在案情中顯示曾向警方透露他為阿強保管「冰」毒可得報酬200元,但事實上被告人從來不會向阿強追討這200元的,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說法而給予有利考慮。

3.就著這一點,本席的看法是,被告人在被警方拘捕時,向警方透露他為200元報酬而為阿強保管「冰」毒,在法律上這已構成販運。而事實上他有沒有收取酬勞,本席認為對最終判刑的考慮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如果被告人是為大量金錢或豐厚報酬而販運大量危險藥物的話,這只會令案情更加嚴重,但就不會因為被告人沒有收取報酬而令致原本嚴重的控罪變得沒有那麼嚴重。

4.辯方大律師又說,被告人已清楚知悉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他自知即時監禁在所難免,但被告人經過今次事件後已覺悟前非,亦因此而決定向法庭坦白承認控罪。被告人希望就本案的判刑服刑完畢後,可以繼續在堂兄經營的影音店工作,從而改過自身,重新投進社會。

5.被告人今年24歲,之前曾三度被帶上法庭定罪。最後一次是09年因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被判進戒毒所,但之前被告人已曾干犯偽製貨幣有關的控罪被判了共3年的監禁。但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紀錄絕非良好,不過在考慮判刑的角度來說,他的紀錄還未差劣到影響本席的量刑。

6.律政司 程國雄 [1991] 2 HKLR 125 是適用於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販運「冰」毒份量在12克以下的判刑是介乎3至7年的監禁。本案中,被告人販運的冰毒分量是3.09克,因此本席認為正確的量刑起點是4年監禁。被告人認罪,應得判刑的三分一寬減,但除此以外,本席再也找不到其他任何有利於被告人的求情因素,因此被告人就本案認罪後被判監32個月。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