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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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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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於200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觀塘輔仁街26-38號樂昌樓3樓(2/F)A1室(“上址”)企圖搶劫祈佩玲(“事主”)。 2.當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事主抵達上址門外,打算內進打掃,上址是住宅單位,由一名性工作者“阿Cat”所租用。事主在門外看見被告,以為被告是找阿Cat的,便叫被告等一會兒,被告跟隨事主進入上址。事主在上址打掃期間,被告突然亮出一把刀宣稱打劫,他叫事主不要作聲,他把刀放在枱上,然後從肩袋拿出一卷膠紙。事主立即衝出上址,在門外遇見何慶棠,告訴何慶棠關於被劫的事,兩人一起返回上址。 3.經過一番糾纏後,兩人制服被告,並用膠紙綁起他雙手。警員接報到場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承認因為山窮水盡而打算搶劫,在家中帶來刀及買來膠紙作為工具,他到達輔仁街打算按動某些單位的門鐘,如能進入便會打劫。他在上址門外看見事主獨自一人便搶劫事主。 個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3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中四程度,是自僱電器技工,擁有機電工程署發出的A牌。他干犯本案是因為收入漸趨微薄,未能應付家人日常的開支,他須供養國內的太太及女兒,另有與他同住的年邁母親,他的父親已去世。他的母親、3個姊姊及2個哥哥聯署為他呈上求情信。 5.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坦言本案雖是企圖搶劫,但最終未能成功並非因為被告取消念頭,而是因為事主機警逃脫,這般情況不能減輕被告的刑責。 判刑指引 6.上訴法庭在Mo Kwong-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定下指引,持刀入屋搶劫者須以5年監禁作為判刑。 本案判刑 7.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干犯本案是有準備及預謀的,他過往的良好品格並不是額外減刑因素(HKSAR v Yan Wai-ming CACC417/2002)。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是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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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