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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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925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6月9日 判決日期: 2010年6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6月29日 判決理由書 控方案情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於案發當天在將軍澳隧道(往將軍澳方向)收費廣場處理一宗交通事故,當時他看見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在距收費亭30米外停下,接着再以慢速在未有亮起指揮燈的情況下從左三線切入左二線,進入11號收費亭。此時,左二線上正有一公共小巴以時速50公里駛至,公共小巴因上訴人的舉動須急剎及响號。 辯方案情 3.上訴人表示他切線時,他從左倒後鏡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將公共小巴截停。過了一會,隧道的職員便吩咐上訴人在繳費後駛往一安全地點。 4.上訴人亦呈上一份由運輸署透過1823電話中心發出的函件(證物D2),函件內容表示當時隧道沒有發生任何事故,故隧道範圍內的閉路電視錄影功能沒有被啟用。 上訴理據 5.裁判官沒有就此1823電話中心發出的函件給予充分比重。 討論 6.上訴人指證物D2表明隧道當時沒有發生任何事故,故此控方第一證人所謂的切線根本亦不存在。 7.證物D2的全文表示將軍澳隧道設有閉路電視,監察隧道交通及設備的運作;至於閉路電視系統內的錄影功能,只會在有需要時才被啟動,例如發生緊急事故或火警;一般情況下,隧道公司並無錄影隧道範圍內的交通情況;根據隧道公司紀錄,2009年1月11日晚上,收費廣場沒有發生任何事故,故錄影系統沒有被啟動。 8.信件內容清楚顯示,當天在有關時段因沒有任何事故(如緊急事故或火警)的出現,故錄影功能沒有被啟動。上訴人當時所涉的事故,僅屬一般的交通違例事件而矣,故錄影功能沒有被啟動,並不表示上訴人的私家車不涉切線。上訴人對證物D2的解讀,實是斷章取義。 9.因應上訴人對審訊程序的指控,本席亦看過整個審訊的謄本,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此案是「單對單」的案件,裁判官在聽過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除非有關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 10.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關百安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