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慧芝

Case No.HCMA 26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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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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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6月9日

判決日期: 2010年6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6月30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後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注射危險藥物的器具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兩名警務人員)在事發當天巡邏至秀茂坪邨秀景樓七至八樓梯間時看見上訴人正在抽煙,她腳旁放有一膠袋。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表現慌張,於是向其詢問膠袋內載何物。上訴人最初支吾以對,但最終承認膠袋是屬於她的。及後,控方第一證人在膠袋內搜得一枝後知盛有0.4毫升液體內含0.07克咪達唑侖的針筒、四枝未使用過的針筒及一疊卡片。警誡下,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上緊癮,想打埋嗰啲藍仔佢呀”。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因須照顧患病的母親,事發時她感到疲倦故在涉案的梯間吸煙及休息。控方第一證人與他的同僚巡經梯間,前者在七樓梯間尋獲一以報紙蓋着的膠袋後向上訴人盤問,並著她承認針筒實為其所有。控方第一證人的要求遭她拒絕。

4.及後控方第二證人介入,他進一步要求上訴人合作提供區內犯法人士的地址。上訴人不單拒絕合作,亦著警員不要胡亂作出誣衊的指控。她亦沒有向警員作出任何口頭的招認。返抵警署,控方第一證人向她進一步利誘,上訴人為離開警署,故決定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名作實。

上訴理據

5.上訴人表示當天她只坐於樓梯間,針筒不是她的,其上亦沒有她的指紋。

討論

6.此案指證上訴人的證供主要來自兩名警員的證供,裁判官在聽罷兩位警員的證供後,信納他們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除非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斷犯錯,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7.上訴人指警方沒有在膠袋上找得指紋,另在卡片上找得的指紋並不屬於她的,這些證據在初審時不受爭議,裁判官完全知悉膠袋或卡片上沒有上訴人的指紋。但是,膠袋上沒有上訴人的指紋只是一中立的事實,這亦並不表示上訴人沒有接觸過。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詳細交待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原因及拒納上訴人證供的理據,本席沒有機會如裁判官細聽細看證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

9.上訴人現提出的理據,初審時已全部展現在裁判官面前,本席看不到定罪有什麼不穩妥的地方。

10.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關百安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