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振宏

Case No.DCCC 27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7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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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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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日期:

2010年5月12日下午4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律師Mr TING Koon-hung, Dennis,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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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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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和承認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案情撮要

2.第一證人潘燕為被告人的前妻,雙方於2007年離婚。在2008年法庭頒令下,被告人將位於沙田的一間物業的擁有權轉讓給第一證人。

第一項控罪

3.於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與女友陳翠珊小姐向康業信貸快遞有限公司(下稱「康業」)借貸150,000元。所遞交借貸申請表中,陳小姐冒稱為潘燕,被告人為其擔保人。就這貸款申請中分別在不同日子,陳小姐向康業的工作人員和其代表律師呈遞以潘燕為名的虛假身分證,冒稱她本人為潘燕,最後成功騙取150,000元的貸款。

第二項控罪

4.於2009年1月2日,陳小姐與被告人,以同樣手法再度向康業工作人員呈遞身分證以及冒認下簽署借貸文件,而成功獲批200,000元的貸款。被告人利用該借貸的其中十五萬多元作為償還較早前他欠康業的另一筆貸款,剩餘的四萬八千多元則被被告人提走。

第三項控罪

5.於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與陳小姐前往及時雨財務有限公司(下稱「及時雨」),以同樣的手段利用以潘燕為名的偽造身分證向及時雨申請一筆400,000元貸款。由於及時雨職員懷疑身分證的真實性,因而報警。陳小姐當場被拘捕。最終被告人亦在2月11日被拘捕。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以下事實。

6.第一,他以3,000元為酬勞,安排獲得一張以前妻潘燕為名,陳小姐為相中人的假香港身分證;第二,他陪同陳小姐分別前往康業及及時雨,並指使陳小姐呈遞該假身分證,冒認潘燕,自己則為潘燕的貸款擔保人,申請共3筆貸款,並以潘燕的沙田物業給予康業作為貸款抵押。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7.被告人年48歲,原為重型車司機。在2008年及2009年,由於沒有工作及收入,只能倚賴綜援過日。在案發前經已欠財務公司高達十多萬元的債務,稱自己與案中所提的女朋友陳小姐,因平時花費大了,令到經濟更拮据,但稱自己並無可令財政出現問題的陋習,更稱自己有還債的打算,並非存心欺騙,而這些貸款只是幫他渡過一時的困境。

法庭的觀察、分析及考慮

8.法庭完全不接納「被告人有意清還本案的貸款」之意的說法。他已失業一年多,每個月只倚賴綜援過日,但還不能節儉地過日子。當時他已欠下十多萬的債務,仍不肯量入為出。這十多萬元的債務以被告人的背景和經濟狀況來看,非但沒有任何條件可作歸還。而且他還以欺騙的手段,另向康業借多$150,000。得到「甜頭」之下,在短短12天內,也無任何合理理由下,又再次以欺騙手段向康業多借200,000元。這些款項並非只限於清還被告人個人之前與本案無關的150,000元債務,而是他再多取約50,000元。剛剛才借了第一項控罪中的150,000元,在沒有任何必要之下,被告人再套取多50,000元現金。單在這個階段,被告人的企圖已顯而易見。他根本沒有可能有任何能力歸還這200,000元。更甚的是,袋中已經有200,000元的現金,於短短3個星期之內,第3次以同樣手段向另一間財務公司借錢。這一次比上兩次更為大膽,更為猖狂,借的是雙倍的金額,去到400,000元。只不過東窗事發,行蹤敗露,才讓人發現了而及時制止這訛騙的罪行。沒有任何理由可說被告人或他女朋友需要這筆錢。從種種合理、客觀的環境來看,被告人不只是不能夠,甚至也無意圖還錢。剩餘的推論就只是他刻意作出欺騙。

9.本案是在有預謀及策劃下進行。被告人做足準備工夫,為了更順利地進行欺詐的行為。還特地指使他人偽造一張以前妻為名的假身分證,分別到兩間財務公司進行數次的訛騙行為,所騙取的金額共約$600,000。由開始騙取150,000元,後增至為200,000元,成功後在短短一個月之內更向另一間財務公司騙取400,000元的貸款。其斗膽、貪心及不誠實的行為可見一般。當中還涉及行使假文件,為本案添上嚴重的因素。

刑期

10.本席得知陳小姐現服28個月的監禁期。控方亦講及陳小姐曾面對的控罪性質、各罪行的刑期,以及她的前科。本席相信該案的案情與本案為相同,但並非經本席處理。求情方面作了甚麼陳述,或該案的法官考慮了甚麼背景和因素才達至上述的刑期,本席不得而知,也沒有必要進一步知曉,各被告人畢竟都有其個別不同的背景和求情因素以及減刑的考慮。陳小姐刑期只能夠為本庭作為一個片面的參考。

11.本案控罪並無量刑指引。法庭仔細考慮了有關案情背景、被告律師所作的求情陳詞、控罪的性質、涉及的金額以及刑期總量的原則。這三項控罪皆是在不同時間、日子干犯,所涉及貸款亦非相同,因而會以分期執行刑期的手法作出處理。

12.在刑期總量的原則之下,會將每一項控罪的部分刑期分期地執行。就各項控罪,本席亦打算採納30個月為起點。認罪情況之下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後為20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5個月則與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的其中5個月也與第一和第二分期執行。其餘的刑期則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13.被告人並無刑事前科,就這因素,法庭可給予他兩個月非必要的額外減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理由可獲進一步的減刑,現判總刑期為28個月。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