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8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與一陳姓女士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陳女士為案中第1被告而申請人為第2被告。該項為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第1被告及申請人於2002年2月15日一同串謀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即海洛英鹽酸鹽及咪達唑侖。第1被告亦被控第二項控罪,即販運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二項控罪詳情指,第1被告於2002年2月15日,在九龍觀塘月華街和樂邨義安樓地下,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即內含30.2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7.29克混合劑及129片內含共1.82克咪達唑侖的片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