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偉明

Case No.HCMA 36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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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蔣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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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7月6日

判案日期 :20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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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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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蔣偉明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管有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有罪,被罰款2,000元,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關員見上訴人在街上從一男子接過一個紅色膠袋,兩人隨即分開。關員跟蹤上訴人,截查下見紅色膠袋內有一黑色膠袋,載有一條十包裝共200支香煙,煙盒上並未印有「吸煙危害健康」的警告,證明並非本港完稅發售之香煙。警誡下,上訴人指他在家門口拾到香煙。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對警誡供詞自願性提出爭議。

4.上訴人稱有人在街上給他一個紅色膠袋,他問是何物,對方沒有理會便離去。他等了7分鐘仍未見對方回來,後去購物,查看膠袋下見是香煙,恐怕被警方查問,打算交到警署,即時已被關員截查。

5.上訴人曾說過類似警誡供詞的說話,但只是出於晦氣,並非真實。

6.上訴人並無刑事紀錄,裁判官亦作出適當指引。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確信控方證人的供詞,亦裁定警誡供詞為自願,但並未賦予比重。

8.裁判官不信納有陌生人在上訴人在不知情下給他香煙。雖然裁判官不清楚上訴人管有香煙的原因是購買或是替人傳遞,但案情的唯一推論是上訴人知道管有的是香煙,而證據亦顯示香煙是未完稅的,而這點亦未受爭議。

尚書理由

9.上訴理由書概指證據不足。

10.上訴人在庭上重覆辯方案情,指關員説謊,亦指關員隱瞞在場人數,附近有閉路電視可查。

11.上訴人亦質疑關員為何不追捕交香煙的人。

討論

12.香煙本身未完稅是並無爭議的。

13.一條香煙價值好幾百元,說有陌生人在街上無端給予實難以至信。而有陌生人在街上遞交物品後呆等七分鐘後才查看亦無可能。因此,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無不妥。

14.從控方案情的環境顯示,唯一的推論不單是上訴人知道管有的是香煙,而他亦必知香煙是未完稅的。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