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仲芹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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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上訴法庭不批准第一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參閱 CACC230/2010 日期: 2011年3月18日<br>
Case No.HCCC 2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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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仲芹 (第一被告人)
  張柏淦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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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6月18日上午11時正

出席人士:

Miss CHEUNG Suk-Yee, Flor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吉顯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陳永石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朱壽儀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吳政煌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3] 及 [5] 強姦(Rape)
[4] 及 [6]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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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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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兩名被告周仲芹同埋張柏淦就喺本席面前承認咗以下嘅控罪:

第一被告周仲芹: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嘅第3(1)條;同埋一項強姦罪,違反上述《刑事罪行條例》嘅第118(1)條。本來仲有第二條控罪嘅,就係協助及教唆強姦,不過就係留喺檔案度,冇法庭嘅批准係唔可以繼續。

第二被告張柏淦承認咗一項係強姦罪,同埋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亦都本來係有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不過亦都係留喺法庭檔案。

咁佢哋承認嘅事實係乜嘢呢?承認事實顯示,案中受害人係一個13歲嘅學生,咁而事發嘅時候,第一被告係22歲,第二被告係23歲,兩個係舊同事,所以認識,時不時都會約埋一齊出嚟玩。而受害人係透過互聯網聊天室識咗第一被告,喺2009年9月6號嗰日,就同第一被告相約出嚟見面。喺第一被告同呢個女受害人見面之前,佢就已經去攞咗第二被告屋企嘅鎖匙,咁就帶咗呢個受害人上到去第二被告嗰陣時居住嘅地方,當時凈係得佢哋兩個人嘅啫,亦都將房門鎖咗。咁第一被告同呢個受害人就初初玩電腦遊戲,玩咗冇幾耐之後,第一被告突然間就話佢自己悶喇,咁就除褲,跟住就將自己個身壓向個女仔,仲叫個女仔話「妳唔好咁拘謹喇,我同妳玩下啫。」個女仔就反抗,仲同佢講就話如果佢繼續係咁,就會打電話報警㗎喇。第一被告就發脾氣,強搶咗個女事主嘅手提電話,仲連電話繩都扯斷埋,抌咗喺地下,跟住就命令個女仔除褲。同一時間,佢其實佢自己就除咗呢個女事主嘅衣物,夾硬強逼女事主同佢口交。咁當時佢係有戴到避孕套,夾硬將佢嘅陽具塞入去女事主嘅口,女事主反抗,就咬第一被告嘅陽具,令到呢一個避孕套咬穿咗。跟住第一被告就發脾氣,就話唔玩喇,就叫個女仔話「妳著番衫喇,一陣間就會有個朋友上嚟嘅。」女仔就話要走,第一被告就夾硬要佢玩多陣,咁呢個就係構成咗第一項嘅罪行,即係呢個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過咗冇幾耐,第二被告返嚟 - 即係返屋企喇 - 一入到屋之後就即刻鎖門。第二被告就問個女仔「妳幾多歲呀?」個女仔就話畀佢聽得十三歲嘅啫。第二被告就喺個櫃桶度就攞咗個避孕套出嚟,跟住就除衫,跟住就捉住個女仔去除女仔嘅衫喇,嗰個女仔就反抗,第一被告就幫手去捉住個女仔嘅手,等呢個--呢個第二被告叫佢幫手,第一被告就幫手捉住個女仔手。跟住第二被告就叫個女仔係幫佢口交,女仔唔肯,第二被告就將個女仔㧬咗入去洗手間入面,就夾硬幫佢沖涼,咁跟住仲坐喺個坐廁度,亦都再迫令個女仔係同佢進行口交,女仔繼續反抗,終於就走甩咗,離開咗呢一個浴室,出到去房度,但係第二被告追及,將佢㧬咗落床,咁跟住就夾硬將個女仔係擰轉身嚟面向佢,就將佢自己嘅陽具係插入咗去呢個女事主嘅陰道。當時個女事主係不斷咁樣去掙扎,於是第二被告就叫第一被告幫手,就撳住呢個女仔嘅身體,咁後屘佢就轉咗位置,就係監呢個女仔就坐喺佢個身上面,亦都即係坐喺佢個陽具上面,咁喺嗰個時候,佢就成功又再將佢嘅陽具係擠入呢個女仔嘅陰道。女仔繼續去反抗,第二被告喺呢個時候就打呢個女仔嘅臀部,喝令佢要喐嚟配合佢自己。咁跟住佢仲叫第一被告話用手機嚟影咗當時嗰個嘅情況,第一被告就照做。咁亦都喺呢個時間,第二被告係不斷要求個女仔去轉換姿勢,佢一路繼續係去強姦呢個女仔嘅,咁而第一被告仲居然同個女仔講話因為佢唔合作,所以先至要影片嘅。最後,第二被告就係喺呢個女仔嘅身上係射精,跟住就叫佢去洗手間度洗咗黐喺佢身上同埋佢頭髮上面嘅精液。呢個就即係第三項控罪:第二被告強姦罪;同埋第四項控罪:第一被告係製作呢個兒童色情物品罪。

到個女仔沖完涼喇,呢個時候第一被告就話見到咁high,又想玩埋一份,佢就將個女仔又。㧬落床,跟住就將佢自己嗰個陰莖就逼向呢個女仔嘅下體,女仔就去反抗,扭動個身體,不過最終第一被告都能夠成功係將佢嘅陽具擠入去呢個女仔嘅陰道入面。喺呢個時候,第二被告就用嗰個手提電話去拍攝當時第一被告強姦呢個女仔嘅情況。咁呢個女仔係一直咁反抗,所以第一被告唔能夠射精,佢就發脾氣,打個女仔、喝佢,叫佢唔好喐,咁個女仔繼續喐,佢就一拳打落個女仔嘅頭部,咁個女仔猛喊,於是第一被告就發脾氣,就話「唔玩喇」,咁叫佢再去沖涼,咁呢個女仔又再沖多次涼喇。咁呢個時候,沖完涼之後,第二被告同佢吹乾啲頭髮,喺呢個時候,呢個女仔嘅媽媽打電話嚟,就問個女仔佢喺邊,咁講完電話之後,個女仔就要求兩個被告話唔該畀佢離開。咁喺呢個時候,第二被告又再叫個女仔話要同佢口交,個女仔唔肯嘅,咁當時第一被告就恐嚇佢,就話「我哋有麻包袋,不如笠起個女仔,抌佢落咸水海。」咁於是個女仔就好不願意嘅情況之下同第二被告係進行咗口交。做完咗呢個動作之後,第二被告就要個女仔同佢影相,仲要個女仔笑,個女仔其實當時就情緒好激動嘅,不過就要收復晒啲情緒,然後先可以笑到嚟拍到照片。拍完咗照片之後,咁跟住就係個女仔就話嗰啲關於--仲繼續要個女仔做啲手勢,拍嗰啲照片嘅時候,又要佢做啲勝利,咩嘢「V」字手勢,又要佢自己摸自己嘅身體,仲要講埋啲說話,就即係問佢話下次仲會唔會一齊去做愛咁樣。

第一被告就問個女仔「仲會唔會嚟呀?」個女仔就話唔會,喺呢個時候,第一被告又恐嚇佢喇,就會將拍咗佢嗰啲片係擺上網嘅。最後,第一被告係要呢個女仔喺佢自己嘅手提電話度删除咗先前同第一被告相約見面嗰啲嘅訊息,最後先至畀佢離開嘅。咁呢啲就係第五項控罪:第一被告嘅強姦罪;同埋第六項控罪:第二被告係製作呢個兒童色情嘅影片罪。

最後,就報咗警,即係第二日先報警嘅,咁就拉咗兩名被告喇。兩名被告喺警誡之下,都係承認咗佢哋有干犯控罪,不過大家都將個責任係推向對方。

呢件事件對於個女事主有啲咩嘢影響呢?我收到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心理學家接見個女事主同埋佢媽媽,我唔需要、亦都唔想將詳細嘅內容講晒出嚟,只係需要講到就係話跡象睇嚟,呢個女事主喺受到兩名被告嘅性侵犯之後呈現咗非常之嚴重嘅創傷徵狀,佢就算日常嘅生活都係受到影響,佢有焦慮、抑鬱、抽離同埋係涉及性方面不安呢啲咁樣嘅徵狀,係非常之顯著添。仲有,就係佢曾經係有過自殺嘅念頭,佢畀一啲好複雜同強烈嘅情緒嚟困擾,呢啲情緒係包括有傷感、有焦慮,有覺得係冇安全,感到孤單,感到絕望,有罪惡感,感到羞愧,亦都感到非常憤怒。專家認為,佢當時只係得13歲,需要一段好長時間嘅心理輔導,先至會可以幫到佢係最後解除呢一次受到嚴重性侵犯所帶嚟嘅嚴重影響。仲有一樣嘢,其實個女事主係喺會見嘅時候採取迴避嘅態度,咁所以其實心理學家而家都係未能夠真真正正評估到佢喺呢件事件受到嗰個嘅傷害。

兩名被告背景方面:第一被告而家23歲(事發時候22歲),未婚,以前冇案底,讀書讀到中五程度,做嘢就曾經做過售貨員,又做過侍應同埋糕點學徒,喺案發嘅時候係冇做,當時係失業嘅。

就呢個第一被告,本席亦都係攞咗一個心理學家嘅報告書,根據呢個臨床嘅心理學家 - 我亦唔需要太詳細講,即係簡單啲講喇 - 第一被告自我形象低落,對於被他人拒絕係高度敏感,傾向避開話畀人批評,就喺18歲開始已經喺互聯網度找尋一啲隨便嘅性伴侶,因為曾經試過同啲唔相識嘅女仔發生性行為,令到佢自己有成功感,咁所以--因為佢喺其他生活嘅範疇冇成功感,所以就好渴望呢一啲咁樣嘅成功感,變咗就猛係諗住同性有關嘅嘢,咁對性態度係扭曲,傾向視女性就為佢洩慾嘅工具。仲有,佢係完全冇一啲憐憫之心嘅,對女性一啲都唔尊重。仲有,佢仲要將事件歸咎於受害人同埋歸咎於第二被告,盡量減輕佢自己喺呢件事件需要負嘅責任,同埋佢對受害人嘅傷害可以話係無動於衷。佢對於佢自己嗰個問題係冇洞悉力,重犯嘅機會係高。接受一段長時間嘅心理輔導,糾正佢呢啲錯誤嘅性態度,呢方面係對佢會有裨益嘅。

而第一被告本身亦都寫咗一封信畀我,佢就話係當時即係一時衝動,干犯咗控罪,就非常之後悔,願意向呢一個受害人同佢家人道歉,亦都答應以後唔會再干犯控罪,希望本席係畀一個即係輕判佢嘅。

而被告代表陳大律師亦都認同呢件案件非常之嚴重,喺被告嚟講,最有效嘅求情理由就係被告人承認控罪,唔需要女事主上嚟畀口供。陳大律師話畀本席聽,被告人本身係寫咗一封信,即係坐監嘅時候係寫咗封信畀佢屋企人,就承認話即係呢件事件嘅錯處同埋係表示到悔意,亦都表示到對屋企人嘅關注,咁本席收到被告人寫畀本身家人呢一封信嘅副本。咁而被告嘅爸爸媽媽同埋屋企人,亦都有寫信畀本席,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

第二被告喇,第二被告亦都係未婚,而家24歲(案發時23歲),亦都係冇案底嘅,讀書就喺內地讀到小學程度,亦都係做過糕點嘅學徒,案發時係失業。

心理學家係對第二被告嘅評估其實同第一被告即係分別都唔係好大喎,同一個心理學家寫嘅報告,都係話被告人就自我形象低落,不過多啲嘅形容就話佢係點呢?就都好容易呃人嘅,又自我放縱,好勇鬥狠,又好叻去操控他人,好怕受到他人嘅拒絕,成日就將自己--講到自己好啲,咁又好懶㗎喎,又成日就係會去利用他人嚟滿足自己嘅需要。雜交,2009年開始就已經喺互聯網度係找尋性伴侶,喺佢嚟講,亦都係因為喺平時日常生活度冇乜嘢成功感,所以變咗就能夠成功同一啲唔識嘅女仔發生性行為,就令到佢有呢個成功感喇。冇憐憫之心,唔尊重女性,凈係嗰啲悔意就非常之淺薄,仲有就係對呢個受害人所受到嘅傷害一樣係無動於衷,對自己嗰個問題係唔夠洞悉力,重犯嘅機會係高。同樣,心理學家係認為呢一位第二被告人如果係接受一個長時間、有規模嘅心理輔導係會對佢有裨益,可以糾正佢呢啲嘅錯處。

第二被告亦都呢係曾經寫咗信畀我,表示佢喺呢件事件,干犯咗呢個事件有悔意,咁佢話佢就唔係有心去犯嘅,受到呢個不良嘅朋友影響 - 即係第一被告喇 - 咁佢亦都向呢一個當事人(受害人)同埋佢家人道歉。佢都知道佢自己對於呢一個性方面嗰個態度係有偏差㗎喇,咁所以佢就係願意接受輔導,接受治療,希望本席係會畀一個輕啲嘅刑期。第二被告嘅哥哥亦都有寫信畀本席,要求本席盡量輕判。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吳大律師認同呢件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案件,亦都接納基本上認罪就係最主要嘅求情理由。吳大律師向本席提供咗某一啲嘅案例,本席唔打算將佢哋全部講出嚟,凈係需要提一提,就係吳大律師倚賴上訴庭一個最近嘅案例,就係上訴2009年嘅81件,上訴人名叫鍾志榮。喺嗰件嘅案件,被告人係咗一個十三歲嘅學生入咗去佢泊嗰架嘅van仔度,喺學校出面嘅,咁跟住就喺入面強姦咗呢個女仔,強姦嘅時候就有打到女仔嘅頭部,咁仲有就係當時冇用到呢個避孕套,同埋喺呢個女仔嘅體內係射精。佢認罪,就被判10年嘅監禁。喺上訴嘅時候,上訴庭就將呢個15年嘅量刑起點係減到去11年。吳大律師接受本案件相比鍾志榮嘅案件係更嚴重,咁即係話呢件案件量刑起點應該喺11年以上。

吳大律師亦都係提及另一件上訴案件,係2004年嘅405號,陳劍群案件。嗰件案件一個39歲嘅人就係喺審訊之後被裁定強姦咗一個9歲嘅女仔共十三次嘅,個被告其實當時係違反誠信,因為佢係受害人個補習老師嘅丈夫,同埋亦都係個受害人嘅契爺嚟。上訴庭認同當時主審法官採納15年呢一個嘅量刑起點。吳大律師陳詞就係話,今次嘅案件就冇陳劍群案件咁嚴重,換言之,即係話量刑起點喺11同15年呢個範疇之間。

而陳大律師喺較早嘅時候亦都已經係話咗畀本席聽,佢係會倚賴吳大律師引用呢一啲嘅案例。

咁吳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係考慮因為被告人認罪,唔需要女事主上嚟畀口供,令到佢即係免咗受到尷尬,係可以畀被告人多過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

吳大律師初初亦都喺陳詞嘅時候,就希望說服本席,就係話第二被告曾經係向控方顯示佢願意畀口供指證第一被告,咁雖然最終係冇做到,但係應該都可以得到額外嘅減刑。不過喺後屘再經過澄清之後,吳大律師就唔再作咁樣嘅陳詞喇。

關於判刑方面,首先強姦罪,如果一個人被判強姦罪罪名成立,以公訴程序進行,可以判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如果係猥褻侵犯罪,以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係監禁10年;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喺公訴程序之下罪名成立,最高嘅刑罰係罰款八百萬同埋監禁8年嘅。

首先講強姦罪,強姦罪喺英國有一個案例叫做Billam嘅,就喺當時嘅英國上訴庭已經考慮咗總共十七件嘅上訴案件,包括咗強姦、企圖強姦同埋即相類似嘅案件,訂立量刑嘅指引。當時嘅上訴庭列出咗佢哋認為係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因素,呢啲包括第一就喺犯強姦罪嘅時候,被告所用嘅武力係超乎咗需要成功強姦所用嘅武力;第二,有用到武器去威嚇受害人或者傷害受害人;第三,強姦係唔止一次,係有多過一次嘅進行;第四,強姦係預先經過周詳嘅安排;第五,被告人有先前強姦嘅前科或者係其他嘅暴力或者係同性有關嘅前科;第六,就係受害人除咗係被姦之外,仲要係受到啲性虐待,或者係令到佢非常之不安、或有變態各方面嘅對待;第七,受害人一係就年紀好細,或者係年紀好大;而第八,受害人不論身體或者精神上面都受到非常之大嘅影響。

當有呢一啲咁樣嘅加刑因素存在嘅時候,判刑就將會係大大提高。咁當然,呢個只不過係英國畀嘅量刑起點,同埋有關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因素。喺香港,香港嘅上訴庭已經唔止喺一件案件裁定咗Billam入面所提到有關令到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本港嘅法庭係可以考慮,亦都可以跟從嘅,不過Billam入面嗰啲量刑就未必適合香港,就唔需要喺香港跟嘅。咁譬如有兩件嘅案件,一件係譯音叫做劉潤良嘅,另一件係叫做Sukhmander Singh,上訴庭都係咁講。

仲有,當處理到係有關強姦呢啲案件嘅時候,判刑嘅法官亦都要考慮有三個範疇嘅:第一,強姦事件對受害人女事主受傷害去到乜嘢嘅程度;第二,犯罪人其實喺呢件嘅事件罪責係有幾重;第三,就係被告人對於我哋社會嚟講重犯危險有幾大。呢個喺英國嘅案例Millberry同埋喺香港一個叫做劉展宇嘅案件都係咁講。咁當然,頭先我已經講咗心理學家對女事主所作出嘅評估,好明顯佢喺呢件事件之後所受到嘅傷害係非常之大,咁而對於兩名被告人重犯嘅機會亦都係被評估為係高嘅。咁對於兩名被告人其實個罪責嗰方面,咁我哋再睇番呢件案件嘅案情就可以睇到。

當然,喺Billam入面所列嗰啲因素就唔係盡列嘅,即話可以有其他嘅因素喺Billam冇提到,都仍然係令到個案件係更加嚴重。咁睇番呢個,用番Billam同埋其他我認為係令個案件更嚴重嘅因素喇。首先第一樣嘢,就係女仔非常之年紀輕喇,先得嗰十三歲;第二,就係話對於佢心理方面所受到非常之嚴重嘅影響,其實而家都仲有後遺症。咁除咗呢樣之外,仲有一樣就係當時係呢兩名被告人一齊分別去強姦呢個女事主嘅,咁當然,喺咁樣嘅情況就比起個女事主係單獨畀一個人強姦係更為嚴重喇。仲有,其實兩名被告人對女事主用咗超乎需要成功強姦佢嘅武力,因為其實佢兩個已經係成功強姦緊個女仔㗎喇,一個就打佢個臀部,一個就打佢個頭部,都係嫌佢話喐得唔夠、唔配合,或者喐得太多,令到個被告人唔能夠射精。雖然喺呢一方面嚟講,個女仔冇受到真正嘅傷害,咁但係喺我睇嚟,我覺得已經係強姦緊呢個女仔喇,仲要佢去咁樣配合,佢唔配合嘅時候就打埋佢,係非常之侮辱呢一個女仔。咁而仲有就係有其他令到呢個強姦更嚴重嘅,就因為譬如第二被告,強姦完之後仲要監個女仔係同佢再口交。仲有,佢係除咗強姦個女仔之外,仲要係喺個女仔嘅身上嚟射精,令到佢身同埋頭髮都有第二被告嘅精液。咁我亦都認為,第一被告話要搵個「麻包袋袋起佢,抌落咸水海」,呢啲咁樣嘅說話嚟嚇一個13歲嘅女仔係非常之唔要得,亦都係令到案情更為嚴重。仲有,不單只佢哋喺肉體上去咁樣凌辱呢一個女仔,仲要係拍埋影片,呢個直情係喺傷口上面灑鹽,令到女事主更加受到傷害,因為除咗當時即刻發生嘅事之外,女事主係知道有一個可以講話永遠嘅紀錄,係紀錄低佢喺乜嘢嘅情況之下畀你哋兩個去強姦佢,同埋亦都有一個顧慮係話唔知會唔會有情況係有其他人睇到佢受辱嘅情況。

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係比起就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係較為嚴重,咁不過喺周遠輝呢件案件,係2008年嘅上訴案件392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法官亦都係話佢喺較早之前上訴庭一件叫做文廣財(譯音)嘅案件入面所訂下嘅量刑指引一樣可以適用。喺文廣財呢件案件當時訂下嘅量刑指引,馬大法官係將兒童色情物品嚴重性分為四個範疇。第一個範疇,就係顯示到有啲色情嘅姿勢,但係就冇任何嘅性活動或者性行為嘅;第二個範疇,就係喺兒童同兒童之間有一啲嘅性行為、性活動,或者單獨一個兒童係自瀆或者係手淫;第三個範疇,就係成年人同兒童人之間有性行為或者性活動,不過係唔包括任何插入式情況;而第四個範疇,就係成人同埋兒童係有插入式嘅性行為或者性活動,又或者係有性虐待,又或者係獸交。

控方喺本席要求之下提供咗列表,就將兩名被告人喺今次嘅事件所製作嘅兒童色情物品係列畀我睇。咁第一被告佢嗰個手提電話入面就有一段係15秒嘅影片,就顯示到當時佢就係強姦緊嗰個女事主,咁呢個好明顯係第四個範疇。而喺第二被告嚟講,就有兩幅圖片顯示到女事主係裸體嘅,咁而就睇到第二被告手腳或者係個背部,另一幅照片就顯示到個女事主嘅私處同埋一名男子嘅私處,咁呢啲全部都係第三類嘅。咁而仲有就係七段嘅短片,呢啲短片全部都係1秒至到最長係1分6秒,全部都係顯示嗰個受害人當時一係就畀第二被告強姦或者係畀第二被告逼佢同佢口交嘅時候拍攝嘅,咁除咗一段,因為有一段係顯示到佢係畀第一被告強姦。

咁頭先已經講咗,如果係第三嗰個範疇嗰啲照片,根據馬大法官畀個量刑指引,個判刑係6至12個月,而拍嗰啲影片全部都係第四個範疇嘅,咁而第四個範疇係需要即時監禁12至36個月。不過我都已經喺判刑之前同控辯雙方提及,因為我睇到,喺有關嘅控罪提及係影片,係冇提到話唔同嘅片段或者係呢個照片,咁所以喺量刑嘅時候,我會考慮就係兩名被告分別係製作咗呢個影片,就係顯示到另一名被告強姦或者係性侵犯女事主嘅情況。

雖然係第一被告喺呢個互聯網首先認識咗個女仔,咁然後相約見面,咁但係嗰次基本上都係第一次見面,個女仔對個被告嚟講,對第一被告嚟講都係一名陌生人,對第二被告嚟講就更加係陌生人,佢根本同個第二被告係完全冇任何嘅聯絡。喺今次佢受到折磨嘅情況,佢係畀人困咗喺間房入面,嗰間房係佢唔熟識嘅,唔係佢嘅地方,佢未去過嘅,咁然後就係不斷兩名被告係對佢做出一啲好凌辱佢嘅嘢,令到佢係受到性侵犯,夾硬監佢係要即係將--第一被告將個陽具擠落佢嘅口,第二被告又將陽具擠落佢嘅口,夾硬強姦咗佢之後又喺佢個身上面嚟射精,搞到佢連頭髮都有精液,又要拍影片睇到晒佢當時被呢個侵犯嘅情況,仲要凌辱完佢之後監佢對住鏡頭笑,做啲咁嘅「V」字嘅手勢。

好明顯,兩名被告而家面對嘅控罪係非常之嚴重,雖然兩名被告人以前係冇案底,但係喺本席睇嚟,因為案情係咁嚴重,佢哋以前冇案底呢一方面,喺呢件事件都唔係咁幫到被告人喇。

本席已經提及吳大律師提供畀本席嘅案例,但係本席亦都係強調呢一樣嘢,就係話每一件案件都係要睇番唔同嘅案情,就咁樣單單去將一件案件同另一件案件去作比較,未必係咁有用。最主要法庭需要做嘅就係話要睇番呢件案件其實所涉及嘅罪行係乜嘢,兩名被告嘅罪責係乜嘢,然後係去決定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

喺呢件事件,本席係考慮咗所有有關呢件案件嘅犯罪情況,同埋亦都會引用我剛才提及喺判刑嘅時候需要考慮嘅元素。其實另外仲有一個需要考慮嘅範疇,就係判刑要有阻嚇性,同埋要平服受害人同家人嘅情緒;仲有一樣嘢,就係話要反映大眾、社會對呢一類罪行嗰個厭惡。

本席好明白為人父母、為人兄長,當然係想自己嘅仔女或者自己嘅家人係盡量得到輕判,但係本席喺考慮判刑嘅時候係唔可以將佢哋私人呢一啲嘅希望係凌駕喺本席需要做嘅範疇,即係話本席係需要以呢件案件罪行嘅嚴重性,我需要達到畀社會嘅訊息,嚟做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

咁考慮晒呢一啲嘅情況之下,本席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如下:

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罪,量刑起點係兩年。本席用呢一個高嘅量刑起點,因為本席認為,呢一個咁樣非禮嘅情況係非常之嚴重,將自己嘅陽具夾硬塞落一個13歲個女仔嘅口裡面,係一個咁嚴重嘅罪行,所以本席係用呢一個兩年作為係量刑起點;第四項控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量刑起點亦都係兩年;第五項控罪,強姦罪,本席考慮咗所有嘅範疇之後,就認為呢個量刑起點係13年。

第二被告,第三項嘅強姦罪係十三年半;第六項控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量刑起點都係兩年。本席喺第二被告強姦罪係用咗一個較高嘅量刑起點,唔係13年,係十三年半,係因為本席已經考慮埋喺佢強姦完之後,佢繼續係令到呢個女事主係要佢--夾硬要同佢係口交,係一啲非常之厭惡性,係貶低呢個女事主身分嘅行為,咁所以係用一個較高嘅量刑起點。

兩名被告都喺本席嘅席前係認罪,本席係會畀佢哋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咗之後,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16個月;第四項控罪,都係16個月;第五項控罪係8年8個月。第二被告,扣減咗之後,第三項控罪係9年;第六項控罪係16個月。

雖然以往曾經係有案例,當一名被告人喺有關性罪行嘅案件認咗罪之後,法庭係有畀多過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理由就係話呢一個做法係令到個女事主唔需要出嚟畀口供,減卻咗佢嗰個尷尬嘅程度。咁但係其實而家睇番,上訴庭已經係講過,就係譬如喺周遠輝嗰件案件都講咗喇,一般原則就係當一名被告人認罪,畀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已經可以講係最高嘅水位,除非係有特殊嘅情況,然後先至法庭係會考慮畀多過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喺今次呢件嘅案件,本席當然可以睇到兩名被告顯示係話會改為認罪,呢件事件發生嘅時候已係喺本席做呢個案前預審嘅情況,即係話其實件案件喺好短嘅時間已經可以開審,喺咁樣嘅情況之下,我就唔認為有任何嘅情況令到本席可以行使酌情權,喺除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再畀其他嘅扣減。

咁本席而家就要考慮呢個刑期嘅整體性。本席就認為,強姦同埋呢一個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呢兩項控罪係應該同期執行,因為本席喺考慮強姦罪嘅量刑起點嘅時候,已經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係考慮在內,咁所以呢兩個應該係同期執行。至於第一被告喺第二被告到達之前係監個女仔同佢口交,因此係干犯咗呢一個猥褻侵犯他人罪,雖然某程度上可以講話都係呢件事件嘅其中一部分,因為係最初發生,跟住引致就係強姦同埋其他嘅控罪,但係本席認為唔可以將呢一個控罪嘅刑期係全部同期執行,因為始終第一被告喺第二被告未出現,佢自己單獨同個女仔一齊嘅時候,已經開始咗去侵犯呢個女仔,咁佢係相對第二被告,佢個罪責、佢個刑責係較高嘅。所以考慮咗之後,第一被告嘅正式判刑就係如下:

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他人罪,16個月監禁,其中10個月係要同第五項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第四項控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係16個月監禁,同第一同第五係同期執行;最後,第五項控罪,強姦罪係8年8個月。換言之,被告人總共係要坐監九年半。

第二被告,第三項控罪,強姦,9年;第六項控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6個月,兩項控罪係同期執行。即係話,總刑期係9年。

上訴法庭不批准第一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參閱 CACC230/2010 日期: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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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不批准第一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參閱 CACC230/2010 日期: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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