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鴻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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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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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同埋(3)條。 2.罪行詳情指三名被告人喺09年10月28日喺香港,連同一名身分不詳嘅人,為使佢哋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朱林養交出港幣150,000元。 3.三名被告人喺聽過控方第一證人(即係控罪裡面提到嘅朱林養先生)主問作供之後,喺聽取佢哋大律師嘅專業意見之後,佢哋係決定承認控罪嘅,亦都係基於嗰位朱先生庭上作供嘅內容,同埋三名被告人認罪嘅決定,本席係裁定佢哋三位罪名成立。 4.有關朱先生喺庭內作供嘅案情撮要,大致係如下:控方第一證人當日係一名賭徒當時,佢就喺09年10月27號晚上,喺澳門一個賭場裡面就輸咗3,000鈫左右,似乎嗰陣時已經係身上面所有嘅錢,跟住佢就遇到一啲希望借錢畀佢嘅人,到到最後佢就係借咗100,000鈫價值嘅泥碼,於是佢就返去再賭錢,咁但係似乎亦都再輸咗一啲錢,到到最後凈係還返價值27,000元嘅泥碼畀借錢畀佢嗰啲人,於是佢就係欠咗73,000鈫,咁為咗承認呢一個欠款,佢寫咗一張欠單,亦都喺上面簽名,咁就確認佢就係欠咗佢嗰啲人73,000鈫。 5.轉接控方第一證人就被一啲人帶返去香港,咁就搭船返番去香港,嚟到香港之後,帶佢過香港嘅人就交咗呢個朱先生畀三名被告人,當其時根據朱先生所講,應該就係屬於第一被告人,咁就堅持首先同朱先生喺碼頭嗰度嘅茶餐廳嗰度坐低,講低一啲事情,咁佢哋事實上都有坐低,坐低之後,嗰名嘅男子(即係第一被告人,相信係)咁就問控方第一證人攞佢嘅身份證嚟睇,亦都問一系列關於控方第一證人嘅資料,例如佢嘅住址、佢有啲咩嘢屋企人、屋企人嘅個人資料,例如佢哋嘅名同埋佢太太嘅工作等等,而當其時控方第一證人亦都將一張佢自己嘅名片交咗畀嗰名男子(即係第一被告人),然後嗰三名男子(其中包括第一被告人)就要求要去控方第一證人嘅屋企睇下,嚟到確認一下到底係咪真係嗰個住址畀佢哋係正確,於是佢哋就搭的士返咗去控方第一證人喺葵盛嘅屋企,佢哋四個人亦都上到去嗰個14樓嘅地方,咁但係只有控方第一證人同埋第一被告人係進入咗控方第一證人屋企,餘下嘅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人就喺嗰個單位外面等候。入到單位裡面之後,第一被告人坐咗喺沙發上面,四圍咁張望,當其時喺屋企嘅仲有控方第一證人嘅太太同埋佢女兒,太太當其時醒咗,女兒仍然係瞓緊覺,咁而控方第一證人嘅太太當其時係好驚慌。第一被告人然後就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畀一啲水費、或者係電費、或者係差餉嘅單據嚟到確認住址,控方第一證人當其時係冇呢一啲文件,咁但係最終就係搵到一張繳交罰款通知書,上面應該就係有控方第一證人嘅名同埋地址,咁呢個就交咗畀第一被告人,後來第一被告人同埋控方第一證人就離開個單位,聯同埋喺外面笠口等候嘅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人就落咗去樓下嘅一個公園嗰度,嗰陣時大概係上晝9點10分。 6.落到去公園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就見到第一被告人就用手提電話,咁就去行開咗少少去打電話,而第二、第三被告人就繼續企喺控方第一證人嘅身邊,第一被告人喺電話度講咗幾分鐘之後,就過嚟將個電話交咗畀控方第一證人,叫佢同嗰個電話裡面嘅人士傾偈,控方第一證人就聽到對面一個似乎個聲音係男子,同埋可能係三十、四十歲嘅男子,咁就同佢講,話嗰個人就係陳先生,姓陳嘅,就話已經買咗澳門嗰張票,或者嗰條數,就要求控方第一證人還返$150,000畀佢哋,如果唔係嘅話,控方第一證人就唔能夠離開,嗰名男子又話,佢哋已經有晒控方第一證人嘅所有資料,所以佢係走唔甩,就算報警都冇用,咁控方第一證人就不停咁想同佢講,根本冇欠佢錢,咁係話根本係喺澳門嘅時候借錢,係欠落一啲人,係澳門嘅人嘅錢,根本控方第一證人都唔知佢係咩嘢人,無論如何,呢個電話亦都完結咗呢個通話。完結咗之後,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記得,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曾經同佢講過一啲類似咁樣嘅說話,就係話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最好就今日搞掂佢」,如果唔係,控方第一證人就唔可以離開,控方第一證人就同嗰啲被告人講,就話「個事情都唔係咁樣嘅,不如報警」,因為根本都冇向佢哋借錢。第一被告人似乎係同控方第一證人講,就話「今日要畀錢」,咁亦都唔容許呢一個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同埋同佢講,就算報警都冇用。第二、第三被告人亦都涉嫌(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記得)就係講話,佢哋因為要向公司交代個事情嘅,咁而佢哋三個亦都曾經向第一控方證人講過「點都好,都要搞掂呢$150,000」,咁就控方第一證人就知道有咩嘢麻煩,佢就後果要自己負責,同埋有啲咩嘢事可能會發生咁樣,大致上咁樣嘅說話令到當其時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好驚怕。 7.控方第一證人再次同佢哋講就話想離開,但係三名被告人都唔容許佢離開,到到最後,喺大概上晝10點鐘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就能夠去到附近大廈嘅管理處嗰度,就同人講話佢畀人勒索,就叫人幫佢報警,咁而當被告人佢哋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講話報緊警,或者係有人要報警嘅時候,佢哋就即時離開,打算離開現場,咁就上咗一架(證人講)係巴士,咁但係同意事實裡面就話專線小巴嚟嘅,但係無論如何,最主要係上咗一個公共交通工具。控方第一證人就立即追埋上去嗰個嘅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亦都同嗰個司機講,話有啲人勒索佢,咁就而咁蹺,前面亦都見到有警車,咁於是就指示嗰個司機,希望能夠喺警車附近停低,而個司機亦都有咁樣做,停低之後,由控方第一證人去聯絡警員,警員上咗去之後,就將三名被告人拘捕,到到最屘就以目前嘅控罪嚟到起訴三名被告人。 8.三位被告人都係各自有一啲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人就有三次出庭,牽涉六項控罪,就係並冇同呢一個案件類同;第二被告人十次上庭,三十二條控罪,亦都冇任何同呢個案件類同;第三被告人有兩次嘅控罪,都係同危險藥物有關,同今次案件完全唔類同,佢干犯今次呢個控罪只係大概一個月左右,喺被判接受感化之後一個月左右干犯今次呢個控罪。 9.求情嘅陳詞我唔再喺呢度複述,就基本上辯方嘅代表大律師都係希望,雖然三位被告人都係並非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而係喺呢個控方第一證人作供之後,先至承認控罪,希望法庭都能夠畀足佢三分之一嘅扣減,或者甚至好接近嘅三分之一扣減,另外亦都希望法庭考慮到,每一個人都係為咗區區嘅500鈫,咁樣係有另外一個人透過第二被告人嚟到去埋或者叫埋第一同埋第三被告人去協助做呢個事情,亦都有一系列嘅信件亦都呈咗上堂,亦都係知道嘗試向法庭反映佢哋都唔係咩嘢特別嘅壞人嚟,只不過佢今次一時貪念嚟到干犯呢個控罪嘅。 判刑 10.勒索係一個嚴重嘅罪行嚟,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睇番既知嘅事實,三名被告人明顯地都係一個收數嘅個體裡面嘅其中一部分參與嘅人士,明顯地佢哋嘅行為係有組織嘅行為嚟,佢哋為咗500鈫而去干犯呢個控罪,佢哋去到碼頭嗰度去接收由另外一啲人從澳門帶返嚟香港嘅控方第一證人,所以亦都引致呢個控罪裡面其實牽涉一個跨境犯罪嘅元素。 11.喺勒索嘅控罪裡面一個好強嘅考慮判刑嘅元素係要一個阻嚇嘅作用,當然首要就係一個懲罰嘅效用。我嘅睇法整體上考慮到三名被告人案件裡面嘅行為、佢哋勒索使用嗰個嘅語句、嗰個恫嚇嘅元素,我嘅睇法係,一個3年嘅判刑起點係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嚟,因為三名被告人都係冇任何同類型干犯過嘅控罪,我嘅睇法係3年嘅判刑起點係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嚟。 12.由於佢哋決定喺呢個控方第一證人主問之後,先至決定承認控罪,佢哋係唔能夠得到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但係無論如何,我認為佢哋應該得到一部分嘅扣減嚟到反映出始終佢哋係認罪、係有悔意。我喺衡量過個事情之後,我認為原本畀足三分之一嘅扣減的話,佢哋嘅刑期會係由3年減到落去兩年嘅,咁我認為唔能夠畀足三分之一嘅扣減的話,我會將呢個刑期定喺--扣減之後,佢哋認罪扣減之後,刑期定喺27個月,每人係監禁27個月,呢個我認為係一個最合適嘅處理手法,所以每一名被告人都係被判處27個月嘅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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