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思名

Case No.HCMA 90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0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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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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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6月4日

判案日期:2010年7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超級市場的便衣保安員,他看見上訴人在事發當天推着一大型購物車在超級市場擺放肉類的凍櫃選購肉類。當上訴人揀畢肉類後,她將貨物放進購物車內。除肉類外,上訴人亦前往超級市場不同地方選購米、豆腐、蔬菜等貨物。

3.採購貨物完畢後,上訴人將購物車推往超級市場一麵包店內,她在其內四處張望後,先將大部份貨物放進兩個自攜的環保袋內,後續將購物車推往收銀處。就控方第一證人觀察所得,上訴人只將沒有放進環保袋的約七至八件貨物付款。

4.當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截停時,上訴人表示部份物品她忘記付錢。實際上,上訴人只就五件共值$93.8物品付款,至於沒有付款的貨品價值則為$1802.3。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事件純屬誤會,她曾因記憶力差向醫生求診。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是一名家庭主婦,家中育有兩子,其幼子患有自閉症。案發當天,她如常前往太古城的超級市場購買食物。在超級市場購物時,因她的幼子對食物敏感,故將食物分類並放進不同的環保袋內。

6.付款時,因她發覺選購的鷄蛋部份破爛,故曾折返貨架更換。同一時間,她亦收到家傭來電聲稱洗衣機漏水導致家中水浸。因心煩意亂,上訴人在沒有留意金額的情況下以信用咭付賬。

7.上訴人亦謂自2008年10月始,她已因記憶力及專注力衰退延醫診治。事發後,她亦轉往另一心理醫生處接受診治。

8.辯方傳召心理醫生陳醫生作供。陳醫生認為上訴人患有adjustment disorder,她有可能在事發當天因個人及家庭的情況(尤其是幼子的病情),一時忘記付款。

上訴理據

1.        裁判官錯誤地:(i)以「司法認知」來裁定案發超級市場內的收銀員必定在給予上訴人信用卡收據簽名時告知她應繳付的金額,並藉此以控方沒有提出證據來支持的假設事實去推翻上訴人的抗辯理由;(ii)也沒有通知控辯雙方法庭打算如此以「司法認知」來對事實作出裁定,繼而沒有給予辯方足夠機會去就這方面提出反駁的證據和陳詞,是審訊過程中重大的不當之處,也令定罪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

2.        裁判官錯誤地引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在上訴人付款過程中只有數秒時間是背向上訴人,但實際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他有幾十秒沒有留意或望見上訴人,並且同意上訴人有可能曾經離開收銀處往換雞蛋。裁判官因此而錯誤地否決上訴人曾往換雞蛋的說法,繼而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誤以為收銀員已計算所有貨物於信用卡賬目的的說法,令定罪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

3.        裁判官在評估證據時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當時把滿載外露的未付款貨物的購物車推往電梯是非常容易引起保安員注意的行為,是與一名竊匪剛進行盜竊後要低調地離開現場的需要完全不相符。因此,定罪是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

討論

9.首項的上訴理據,源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3段內有以下敍述:

“43. 法庭於事實上的裁決:事件正如第一和二控方證人描述般發生。特別是第一控方證人於付款處的觀察,他並不看到上訴人有任何使用手提電話的情況,而縱使他只是曾背向上訴人而失去數秒的視線,於這階段,上訴人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跑往位於遠處的蛋櫃更換爛蛋,於庭上他供稱收銀處和蛋櫃的相距約四十呎,當時第一控方證人專注觀察上訴人這一目標,如換蛋的事真的發生過,第一控方證人必定是看得到的。法庭認為上訴人在付款之前,把食物分類而隨即到達付款處,她不會突然把控方證物3和4號這兩大袋的物品忘記一乾二淨。付款時,收銀員必定會告之應付的金額,而讓上訴人知道。付款後,她獨自推進頗重的購物車,也必定令她知道她購買了大量的物品,故此,法庭認為本案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於付款處之時,必定明知她需要為涉案的物品付款,但卻沒有拿出。這行為不論客觀和主觀地,必定是不誠實。”

(斜粗體字為本席強調)

上訴人大律師針對的是本席所強調的一句說話。

10.本席同意此案沒有證據指收銀員曾告訴上訴人其應付之金額;另不同的超級市場、收銀員可能有不同處理收款的形式;裁判官所述的情況很可能會發生,但這句說話未必是放諸四海皆準的陳述,本席因此同意裁判官不可單憑此點推斷上訴人存心盜竊。

11.話雖如此,本案還有很多其他的證據。

12.就次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的指摘同樣源於第43段。本席有機會翻閱審訊謄本,當控方第一證人就有否留意上訴人更換破爛雞蛋時,他在被盤問下是這樣回答的(上訴宗卷第126頁):

“問:跟住原來你喺收銀處,你唔係駐足睇住嘅。

答:係。

問:咁即係話,有可能佢真係走去換蛋,離開過一陣間。

答:唔。

問:你可能睇唔到喎,同唔同意?

答:同意。”

13.覆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與主控官的對答是這樣的(上訴宗卷第127頁):

“問:咁你就話喺經過嗰個收銀機嗰時,你有時係背過時候嘛,係咪?所以睇唔到。

答:係呀。

問:嗰個時間大約幾耐?

答:佢畀錢到佢走嗰時,喺佢身邊,即係部收銀機隔離徘徊,就大約我諗嗰度5分鐘、6分鐘喥喇,因為佢畀咗幾樣貨品錢,唔係好長時間咋

問:但係都要5至6分鐘?

答:都要,係呀。

答:係呀。

問:咁你嘅視線冇留意呢一位被告人,係有幾秒鐘時間係…

答:我一路行過,其實我望住佢車上面啲貨品,睇下佢有冇攞出嚟。

問:唔。

答:咁背住佢嘅時候,我都有擰歪面咁樣睄一睄佢。

問:唔。

答:係呀,但係我就唔係好敢好張揚咁望佢囉,係呀。

問:唔,咁嗰個時間,冇留意到佢嘅時間就係--有幾耐時間冇留意到佢?

答:我諗徘徊加埋嗰度,我諗大約幾廿秒喥喇。

問:冇留意到呢位被告人嘅啫?

答:係呀。

問:唔。

答:即係行過,我冇望佢囉。

問:咁我想問你,收銀嗰個地方去到賣雞蛋嗰個地方要--遠唔遠?個距離。

答:都幾遠。

官:距離喇。

答:用番頭先嗰位律師講嗰個,用呢間房做嘅,咁我諗都係大約兩間房嘅距離,係呀。

官:40呎。

答:40呎喇,係呀,係呀。

MR LUK:40呎。

問:咁喺你觀察呢一位被告人嘅時候,有冇見佢離開過收銀機?你觀察嘅時候啫,正面望住佢嘅時候喇,清楚啲咁講。

答:望佢嘅時候唔覺佢有離開過收銀機。”

14.從審訊謄本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他一直跟蹤上訴人從麵包店至收銀機,並在附近徘徊觀察;當上訴人抵達收銀機付款至離開的約5至6分鐘內,他留意上訴人有否將所有食物交出付款;他步過上訴人身旁時,有4至5秒時間是背向上訴人的;觀察上訴人期間,他不能過份張揚;在整個收銀機附近的徘徊觀察及超越上訴人身旁沒有正面望向上訴人的時間加起來是幾十秒;但當他正面觀察上訴人的時候,他並不覺得上訴人曾離開過收銀機位置。

15.從上文下理看到,主控官覆問的目的是意欲排除上訴人可能曾因更換破蛋短暫離開的說法,這包括(i)距離上的不可能;(ii)時間上的不可能。從以上的問與答,裁判官是可以作出他認為上訴人曾更換破蛋的說法是不可信的結論。

16.上訴人有否在付款時短暫離開更換破爛的鷄蛋,實際上只是當天眾多環節的其中一環。至於另一項上訴人所指令她分神的電話,控方第一證人就以肯定語氣表示從沒看過。即使上訴人所言屬實她確曾更換破蛋,但本席在環視所有證供後,信納裁判官最終的裁決並沒有犯錯。

17.根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紹彬一案所定的法律原則,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可就席前已存的證供重新審視而作出裁斷。

18.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顯示上訴人在選取所有的貨物後,即使她當時已非常接近收銀櫃位,但她沒有立即付款;她將購物車推往麵包店,並在環顧四周後將部份的貨物放進環保袋內;她接著步往收銀機處只就價值僅$93.8的五件貨物付款。這等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是存心盜竊。

19.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所謂令她分神的原因後拒納其證供,他基本上認為上訴人當天的舉動既有很多不合情理的地方,亦存太多機緣巧合之處,它們同時出現是完全沒可能及不合邏輯的。

20.本席不打算重複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2至35、36(除獲告知應付金額外)、37及38段的分析,他已清楚交待拒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本席僅欲指出裁判官的分析是合理的。

21.至於第三點的上訴理據,兩者沒有必然的關係。不少超級市場都設有閉路電視又或雇有穿着制服/便服的保安員在店舖內巡邏,但這並不表示沒有人不會以身試法。

22.雖然本席不同意裁判官講及上訴人必獲告知購物金額一點,但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後,本席信納此案是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是蓄意盜竊的。

23.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陳炳宙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