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子威

Case No.DCCC 141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4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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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龔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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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7月16日上午10時34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r Colin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wrence HUI,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以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份行事 (Acting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2]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 (Ass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a triad society)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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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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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

1.(1) 以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行事,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2)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條。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承認第2及第3項控罪,同意案情,裁定其第2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應控方申請第一项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在2009年10月17日,被告進入馬鞍山漁民新村12號1樓(後稱該村屋),期後在被告身上發現該村屋的鐵閘鎖匙。警員在被告面前在村屋内搜出:

  1. 一支和安樂三合會的首領旗。
  2. 十個袋內藏共

    i. 36把刀;

    ii. 21對手套;

    iii. 41個頭套;

    iv. 5頂鴨舌帽;

    v. 8部通訊機;

    vi. 4支電筒,和

    vii. 1柄斧頭。

  3. 一個花瓶連白米。
  4. 一個木盆和一條紅絲帶盒内有一張不知名人士的相片,爛石頭,一内有人類頭髮和指甲的可再封膠袋。

警诫下被告承認一名稱爲 “牛奶仔” 的男子叫他看管上述的武器和三合會物品,並容許他在該村屋内居住。他管有該村屋唯一一條銷匙和他一人單獨在該村屋居住。

被告協助管理和安樂三合會社團,他負責看三合會的守軍器庫和三合會的珍貴物品。就此次犯案辯方未有陳述原因,但從被告所承認的案情,認爲他與和安樂三合會社團有密切來往和互信,故由被告負責看三合會的守軍器庫和三合會的珍貴物品。就第二項控罪,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考慮有關案情,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爲3年;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爲2年,考慮到當中有36把長50-36厘米不等的刀和一柄張40厘米的斧頭,認爲要以最高刑罰2年爲起點。

被告現年29歲,未婚,獨居,父親已去世,母親長居台灣。有正當工作,沒有任何刑事紀録。被告認罪獲1/3扣減,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録及有正當工作,再给予3個月扣減。認爲兩項控罪爲同一事件,故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命令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21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監禁13個月,兩頭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爲21個月。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