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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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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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被告被控: 1.(1) 以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行事,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2)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條。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承認第2及第3項控罪,同意案情,裁定其第2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應控方申請第一项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在2009年10月17日,被告進入馬鞍山漁民新村12號1樓(後稱該村屋),期後在被告身上發現該村屋的鐵閘鎖匙。警員在被告面前在村屋内搜出:
警诫下被告承認一名稱爲 “牛奶仔” 的男子叫他看管上述的武器和三合會物品,並容許他在該村屋内居住。他管有該村屋唯一一條銷匙和他一人單獨在該村屋居住。 被告協助管理和安樂三合會社團,他負責看三合會的守軍器庫和三合會的珍貴物品。就此次犯案辯方未有陳述原因,但從被告所承認的案情,認爲他與和安樂三合會社團有密切來往和互信,故由被告負責看三合會的守軍器庫和三合會的珍貴物品。就第二項控罪,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考慮有關案情,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爲3年;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爲2年,考慮到當中有36把長50-36厘米不等的刀和一柄張40厘米的斧頭,認爲要以最高刑罰2年爲起點。 被告現年29歲,未婚,獨居,父親已去世,母親長居台灣。有正當工作,沒有任何刑事紀録。被告認罪獲1/3扣減,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録及有正當工作,再给予3個月扣減。認爲兩項控罪爲同一事件,故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命令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21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監禁13個月,兩頭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爲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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