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敏南alex

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請參閱CACC117/2010 日期: 2010年11月19日
Case No.DCCC 101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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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敏南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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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0年3月18日下午3時20分

出席人士:

Mr Timon SHU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IP Kim Ming,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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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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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訴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相關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3.案件的情節是簡單的,被告人和事主都是同性戀者,09年8月11日,事主在網上認識了被告人,他應邀到了被告人的家,二人進行了性行為,之後上街用膳。被告人要求事主為他付款購物,事主雖然同意,但是對被告人這樣的所為不滿,所以提出了想只交普通朋友。但他被被告人恐嚇,被告人聲稱自己是未足合法進行肛交的年齡的人,若果事主不遵從他的要求購物給他,便會告發他,事主於被告人兩番這樣的脅逼之下,購買了總值差不多一萬元的物品交給被告人。

4.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他曾經三次被定罪,第一次在02年4月,當時他15歲,因為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24個月;06年1月,因為勒索罪被判進入更生中心培訓;07年11月,因為七項勒索罪被判監禁共3年。

5.被告人現年24歲,他中學畢業,成績不算好,多年來任職推銷員。他未婚,與家人同住,父母在多年前離異,母親對被告人的照顧無微不至。03年,被告人的祖母輕生,之後被告人性情大變,也開始了現時的性取向。

6.勒索罪一般來說是嚴重的,英國上訴庭在英皇訴 Hadjou一案11 Cr App R(S)第29頁說,勒索罪是一款至為醜陋和惡毒的刑事罪行,因為不少這類案件所涉的行為,等同企圖謀殺事主的靈魂。這類罪行的嚴重性,絕不能忽視,因此需要考慮具有阻嚇作用的判處。不過畢竟每宗案件的性質、情節、和整體情況,都不會一樣,所以上訴庭沒有定下量刑指引,每宗案件的量刑,都應因應該宗案件的獨特情況來考慮。

7.以本案來說,事主是同性戀者,本席絕無意就同性戀這行為作出任何評論,不過,雖然社會對於這種行為已較之前為包容,可是,同性戀者覺得對自己的行為難以啟齒,想保持低調,還是普遍的。被告人便是利用同性戀者這種心理狀況,來不當地謀取利益,其行為令人不恥。被告人向事主作出的恐嚇手段,雖然令事主屈服了,可是,他提出的恐嚇不可能成事,因為,一來條例上的相關罪行已被上訴庭的判決定為無效,二來無論如何,被告人其實的年紀已經足夠24歲,與他於同意之下在私人地方進行肛交是合法的。

8.被告人向事主的恐嚇只限於此,沒有向他恐嚇使用武力,也沒有輔以其他更卑劣的手段,也沒有牽涉非法組職。他因這次罪行的獲益不足一萬元,不過事情若非了結,對事主的心理威脅,是不會在當天停止的。

9.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供的判刑案例,本席參考了。正如本席之前所述,判處時必需考慮每宗案件獨特之處。本席也聽取了一份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和一份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醫生指出,被告人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科疾病,不用那方面的治療。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性格消極被動,偏向孤獨,但在網上虛擬世界,他卻是非常活躍、堅持和進取的。他喜愛在網上交友和結識性伴侶,也响往互愛和關心,但認為這應該以金錢或物質報酬來表達出來。心理學家對被告人有以下的評語:「他是消極和孤獨的,他對失意的容忍度低,情緒自控能力弱,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時受情緒影響,易怒和緊張,感覺空虛和沮喪,容易產生矛盾情感,會對真實或想像的離棄、和人際關係的困擾產生盛怒,為著惹人注意和得到他人歡心,會使出操縱他人或難以預料的矛盾行為。」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未至心理失調,但是他的個性問題已告浮現,應由專家提供服務協助。

10.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心理狀況、勒索手法不算很差、所涉金額不高,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也認為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恰當地反應了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被告人之前兩次被裁定勒索罪罪名成立,涉及控罪共八項,今次再犯相同罪行,令人覺得被告人毫無悔意、之前的刑罰也不足阻嚇,故此本席認為,提高量刑起點3個月是值得考慮的。不過,另一方面,顧及被告人親筆撰寫的信件,在內清楚地表示懊悔,並向事主道歉,而心理學家也認為被告人是有悔意的。經慎重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加重量刑並非是一定需要的,故此維持採用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甚麼足可減刑的因素,基於上述理由,判被告人每項控罪監禁18個月。兩項控罪的罪行,是在同一天內連續發生的,手法也一樣,顧及整體量刑,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共監禁18個月。

11.有見於心理學家的意見,本席建議,被告人在服刑期間應接受心理學家的跟進,如有其他輔導甚至治療的需要。也應接受,懲教署也應配合,予以安排。

  黃崇厚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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