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xk 訴 Lkc

Case No.HCMP 108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10
Judge袁家寧,關淑馨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0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08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0年第5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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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YXK  
答辯人
(申請人)
L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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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0年8月3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藉HCMP1088/2010 申請人(即FCMC5669/2000 離婚案的答辯人,亦即是CACV306/2006 上訴案的答辯人) 的書面申請,作出以下裁決。

2.本庭簡稱本案申請人為男方,簡稱他的前妻為女方。他們結婚9年,沒有子女。離婚時,男方是公務員,月入$17,000 左右,還有13 年才到退休年齡。女方曾任職文員,但因坐骨神經痛,沒有繼續當文員,離婚時,她沒有職業。女方要求附屬濟助。

3.雙方達成協議,男方將支付一筆 $1,050,000 給女方,他會先支付$55,000, 然後分153 個月期付款,每月$6,500,直接從庫房支付給女方。153 個月期屆滿的時候,會是男方的正常退休年齡。雙方亦同意,男方會把退休金一部份給女方。

4.雙方在法律援助署簽署協議後,法庭應雙方要求,於2000年10月25日把他們的協議作為正式 <同意命令>。一般來說,

<同意命令>如同雙方自行簽署而有法律束縛的合約,法庭不會過問當事人的決定,雙方亦不可以上訴。

5.<同意命令>作出三年後,男方申請提早退休。他獲得退休補償金,部份按<同意命令>支付予女方。但就那筆 $1,050,000,他沒有再每月支付$6,500 給女方,尚欠$760,500。

6.女方提出判決傳票,要求男方履行<同意命令>,然而她都有要求法庭更改<同意命令>付款的方式,由每月$6,500 減到每月$1,300。案件先由區域法官陳忠基審理,CACV306/2006 上訴後,再由區域法官朱佩瑩重審。

7.到2008 年10月重審時,男方亦要求法庭更改<同意命令>,他說<同意命令>是當年他被迫同意的,因為女方報警投訴他毆打她。他又說他有多項債務,而他提早退休,除了是為得到退休補償金用來還債外,也是因為他母親患病,需要他照顧。提早退休後,他沒有工作,所以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任何款項給女方,而女方其實是有能力工作的。

8.法官用了5天時間,聽取雙方與及證人的證供。2008年12月18日,法官頒發了判案書,長達19頁。判案書詳細地處理了雙方的爭議點。法官得到的結論是雙方的證供均不盡不實,而雙方均沒有誠實或全面地披露他們各自的財政狀況。法官認為男方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述尚欠的$760,500全數,但在未來10年內,是有能力每月支付$1,300給女方,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裏不需重複。法官頒令男方從2009 年1月開始至2018年12月止,每月支付$1,300給女方,由庫房從退休金直接轉賬,總數為起來是$156,000,亦即是說,法官已將男方根據<同意命令>所欠的款項$760,500減去了$604,500。

9.法官的命令是於2008年12月18日頒發的。

10.差不多一年後,男方於2009年11月4日才提出申請,要求許可逾期上訴。差不多一年的時間,是遠超法庭規例所訂立的上訴時限。除非有良好的理由解釋延誤,又有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否則法庭是不會容許逾期上訴的。

11.2010年1月11日,法官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理由載於當日頒發的判案書。

12.差不多5個月後,於2010年6月7日,男方才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這也是遠超法庭規例所訂立的14日時限。男方提供了一份<上訴狀>,與及相關理據的詳細說明,詳述延誤的理由,與及列出上訴的理據, 包括他聲稱女方的欺詐行為,他的經濟情況,有關他為母親請褓姆的問題,他聲稱支付了$90,000 給私家偵探社費用等等。

13.本庭已閱讀及考慮了該等文件。就延誤的理由,簡單來說,男方說他沒有及時提出上訴, 是因為法官判決後, 他心情欠佳, 他的母親憂慮上訴的費用,又憂慮女方會派人滋擾他們。他說因為政府免租兩個月, 所以舒緩了經濟狀況。又因為獲得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提議他上訴, 所以進行上訴。他又說因為他沒有法律知識, 而撰寫上訴文件需要長時間, 所以延誤了上訴時限。

14.本庭不認為這些是合理的延誤理由。敗訴後心情欠佳, 是自然的反應, 這不能構成合理的延誤理由, 否則上訴時限的規例變成沒有意思, 又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曾患任何精神病, 令到他不能行事。應否擔起上訴的費用, 當然每一名準上訴人都需要考慮, 這不可以構成合理的延誤理由。若是說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存檔費用的話, 他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豁免費用, 但男方沒有表示曾作出這類申請。憂慮女方會派人滋擾他或他的家人, 更不成理由, 香港是法治之區, 若男方提出上訴而令到他或家人受到滋擾, 他可向警方投訴, 將滋擾者繩之於法。政府免租兩個月, 只是暫時性舒緩經濟狀況, 法官的命令為期10年, 所以本庭看不到政府免租兩個月怎可成為延誤上訴的理由。獲得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提議他上訴, 亦只能夠解釋他為何最終提出上訴, 不能夠解釋他為何沒有及時提出上訴。男方的上訴文件只提及事實方面的爭議點, 沒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爭議點, 所以他是否有法律知識, 並無關係。最後, 他說撰寫上訴文件需要長時間, 更不成理由, 因為他自稱無業。基於以上理由, 本庭不能接受男方的種種延誤理由。

15.況且, 他的上訴理據, 即他聲稱女方的欺詐行為, 他的經濟情況,有關他為母親請褓姆的問題,他聲稱支付了$90,000 給私家偵探社費用等等, 均屬事實方面的爭議, 他應該向原審法官提出。有關純粹事實方面的爭議, 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 因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基於以上理由, 本庭認為無論如何, 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成功的機會。

16.本庭駁回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4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本庭頒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59號命令第2A(7)條, 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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