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迪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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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98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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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10年8月3日 判案日期:2010年8月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莊迪峻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為內含20.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29克晶狀固體。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案件在2009年3月在高等法院由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潘敏琦連同陪審團審理。2009年3月9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法官判處申請人7年半監禁。 2.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控方案情顯示,於2008年5月11日凌晨,警員PW5, PW1, PW2等等,到北京道一帶巡邏。大約凌晨3時許,警員看見申請人急歩地行,向兩邊張望。警員向申請人表露身份時,申請人逃跑,被警員截停後,仍不停反抗,期間一個黑色袋跌在地上,警員發現內有一個布袋,內有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警員把申請人拘捕,申請人仍然反抗,到警署打指模時,警員只能得到申請人三隻指模。警署的值日警員PW3作證說,申請人從來沒有向他作出投訴。控方PW4指模專家作證說,證物上沒有找出申請人的指紋,但有很多因素可以影響指紋會否保留在物件上。 4.審訊時,申請人有大律師代表,他亦有在庭上作證。他說事發當晚較早前,他去他朋友Maggie的寓所,後來Maggie 與男朋友落街,他留在寓所。後來有另外一名男子亞力來到Maggie的寓所,他與亞力相識,亞力曾經向他供應冰毒,當晚亞力請他免費吸冰毒。之後,他跟亞力落街買食物,但亞力接到電話後離開,申請人獨自行返Maggie的寓所時,途中被一群不知名人士捉住,他沒有聽到他們表露身份,到進入一輛van 仔時他才知道他們是警員。他從沒有拿過那個袋,危險藥物是警方插贓嫁禍的。證物沒有申請人的指紋。他又說警員曾打過他,他其後有去醫院驗傷,醫院報告顯示2008年5月11日下午差不多5時左右,醫生替他檢查,發現他胸部有瘀痕,兩邊手腕有紅腫。然而醫生說這些傷勢,有可能是申請人掙扎時弄傷,亦有可能是被人用武力弄傷。 5.上述控辯雙方的案情,法官都有向陪審團作出詳盡的引導,最後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6.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其中一點是說警員的證供有疑點,就向申請人覆讀口供的時間,與及去見線人的時間,這方面出錯。但其實控方是並沒有依靠申請人招認,所以看來有關警員時間上的錯誤,是與案件的重點無關。另外,其他的上訴理由都是繯繞著證物沒有他的指紋這一點,但就這一點,控方指模專家已作證解釋。另外, 他在庭上提到陪審團可能誤會他曾在控方口供紙上簽字, 但謄本清楚表明, 法官是很清楚向陪審團解釋這些是他的投訴口供。 7.本庭看不到申請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