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玉祥

Case No.DCCC 33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3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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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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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5月3日下午12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律師Mr WONG Yiu Tak,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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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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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6時52分左右,在鴨寮街附近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上前在白楊街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七十二小包海洛英。

2.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收取300元,替一名叫「阿牛」的男子運毒。他依從那男子的指示,在界限街一個廁所內取得毒品,打算在晚上7時運送到深水埗楓樹街公園。被告知道有關毒品是海洛英。

3.經化驗後,該七十二包毒品藏有13.09克混合劑,內含4.79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5歲,有同居女友和一名13歲兒子。他依靠5,000元綜援過活。被告亦不爭議涉案毒品的市價約值8,000元。被告一早認罪,並和警方合作,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以較低的刑期作為起點。

判刑

5.被告現年55歲,但犯案纍纍,有六十六項刑事定罪。被告在2007年7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3年,在09年4月9日才出獄,不出一年便再犯相同的控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實際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一般販運10克海洛英以下的罪行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4.79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兩年三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