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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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3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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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0年1月25日下午6時52分左右,在鴨寮街附近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上前在白楊街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七十二小包海洛英。 2.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收取300元,替一名叫「阿牛」的男子運毒。他依從那男子的指示,在界限街一個廁所內取得毒品,打算在晚上7時運送到深水埗楓樹街公園。被告知道有關毒品是海洛英。 3.經化驗後,該七十二包毒品藏有13.09克混合劑,內含4.79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5歲,有同居女友和一名13歲兒子。他依靠5,000元綜援過活。被告亦不爭議涉案毒品的市價約值8,000元。被告一早認罪,並和警方合作,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以較低的刑期作為起點。 判刑 5.被告現年55歲,但犯案纍纍,有六十六項刑事定罪。被告在2007年7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3年,在09年4月9日才出獄,不出一年便再犯相同的控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實際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一般販運10克海洛英以下的罪行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4.79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兩年三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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