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勇翔

Case No.DCCC 139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9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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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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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0年6月22日上午10時14分

出席人士:

梁振強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am Fu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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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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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共涉及約港幣120萬。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同意有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2.被告人是台灣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案情撮要

3.2008年,被告人因財政困難在台灣借高利貸。因沒錢還債,被債主「白先生」要求來香港替他們做一點事情。被告人起初天真地以為是來香港做工,於是答應。來港後由一位「大哥」接待,帶被告人用自己的證件去銀行開了戶口,而該些戶口最後被利用來「洗錢」。另外,被告人又到不同的匯款公司接收一些海外匯款。雖然被告人對各款項的來源有所懷疑,因他欠下「白先生」款項及護照被「大哥」保管,被告人選擇繼續為他們提取款項。而且「白先生」曾對被告人說他必須前往提款才可當作償還債務。

求情陳詞

4.被告人的父親身體不好,患糖尿和關節炎等病痛。被告人的母親替人洗碗碟維持他們的生計。被告人的姐姐已經沒有工作一段時間。雖然被告人在被拘捕後和盤托出他知道的所有事情來幫助香港警察,但因被告人明顯地只是整個犯罪集團的小棋子,他所知實在不多。

判刑

5.這類案件沒有特定的判刑指引,但有些因素是必須考慮的。包括案件牽涉的銀碼、被告人扮演的腳色、有否牽涉犯罪集團、有沒有國際元素、「洗黑錢」背後的罪行的嚴重性等。

6.本案中,被告人扮演一個棋子的腳色,某程度上說他是不自願地為債主做了非法的勾當。雖然被告人沒有直接金錢收益,但他是為了最終不用給白先生還債而為他做事,清還欠款本身就是一個報酬。所以被告人不可以說是不為酬勞而處理涉案的金錢。

7.案件背後牽涉多名人士,除了「白先生」和「大哥」還有從存款的案情提到的其他人士。被告人是台灣人,由台灣人指使來到香港犯案,案件牽涉國際元素。案件牽涉金額共約港幣1百20萬,同類案件中不算一個太大的銀碼。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反映出悔意。

8.綜合以上所有元素,並考慮到這類型的控罪判刑時必須包含阻嚇成分,就5項控罪均以27個月的監禁為判刑起點,3份之1的扣減後成為18個月監禁。因5項控罪牽涉不同事情,考慮判刑整體性後,命令控罪1的18個月監禁和控罪2、3、4、5裡面各自3個月的監禁分期執行,即18加12個月,5條控罪共判監30個月。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