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廣燕

Case No.HCMA 82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2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2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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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利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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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9年11月25日及2010年8月3日

裁判日期:

2010年8月3日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被判社會服務令80 小時。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身為的士代理人,在日更司機沈家傑(“沈”)與夜更司機馬雲豪(“馬”)發生爭執,引致馬報警及沈被拘捕後,上訴人致電沈,向沈表示若沈付出一萬元給上訴人,上訴人可幫沈解決事件。在沈表示沒有那麼多錢時,上訴人表示可以幫沈支付一半。上訴人向沈表示他認識某些人,可以令沈被撤銷檢控。上訴人不斷催促沈出來與他見面,否則案件交到律政司便沒辦法了。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他曾向沈說,若沈出錢上訴人可替沈解決被檢控事件;上訴人解釋他向沈說謊,因沈其實欠上訴人租金及部份按金,上訴人以謊言意圖令沈出來,跟上訴人見面,以便上訴人可以收回租金、按金。最後上訴人亦告知沈他沒有辦法幫沈解決事件。上訴人指並無動機欺騙沈的金錢,他祇得一個目的——便是欺騙沈出來,以便收租金和按金。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人的證供後,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認為上訴人所言不合情理。裁判官指根據證供,上訴人身為的士代理人,他若要跟沈見面,祇要在交更地點出現便可。上訴人甚至可要求夜更司機交的士予上訴人,讓上訴人再將車交給沈,藉以與沈見面。上訴人亦知悉沈的住址,可以到沈的住址找他,沒有必要用說謊形式,以圖與沈見面。上訴人此說法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打電話給沈時,明顯是企圖欺騙沈。

上訴理由

5.在2009 年11 月25 日首次就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已經口頭上給予上訴理由,但並無呈交書面上訴理由。上訴人指稱他說話速度緩慢,裁判官對他有偏見,及對他有不耐煩的表現。他亦指稱裁判官無將疑點利益給他。

6.上訴人在該次聆訊亦有其他投訴:譬如證人的證言前後不符、裁判官沒有做某部份工作、裁判官沒有聽取全部錄音會面記錄、沈承認曾將其電話錄音部份刪除等等。

7.本席不能單憑上訴人口述便信納他就上述各範疇所作的指控為真,本席遂將案件押後,另訂聆訊日期。

8.當時本席已向上訴人清楚解釋,由於上訴人的指稱頗為空泛,而且並沒有實質的證據資料支持,因此法庭決定不會利用公帑索取謄本。本席遂要求上訴人自己先行索取錄音帶,在聆聽後,如果發現審訊過程是有支持他的論點時,便前來法庭申請,屆時本席才考慮是否需要上訴人自行出錢索取謄本或由法庭索取謄本。

9.但於今天本案再次聆訊時,上訴人完全沒有提供謄本或任何書面上訴理由,聆訊前亦無作任何申請。上訴人表示他可能誤會了法庭的意思,以為今天才申請索取審訊謄本。

10.由於上訴人仍未有提供書面上訴理由,本席向上訴人口頭查詢,他總共給予十項上訴理由。但大部份理由他在去年的聆訊已提及。上訴人指稱沈的證供有不妥之處,又指證人說謊。基本上上訴人是指稱他的說法及證供才是真確的。

11.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清楚指出他相信控方各證人的證供。這是事實的裁斷,索取謄本看來根本沒有甚麼意思。上訴人指裁判官對他有偏見,看來亦不過是他片面之詞。在本案最主要的案情是上訴人承認他是有向沈說若沈出錢他便可替沈解決檢控事件。案件並不涉及該沈姓證人無中生有,上訴人承認他真的有致電沈,亦承認有向沈講該段說話。上訴人的說法是他向沈說該段說話的目的並不是企圖欺騙沈金錢,而是欺騙沈出來跟他見面,而目的祇是收租金、按金。裁判官並沒有誤解辯方的說法。裁判官經考慮後不信納上訴人的講法,亦給予恰當理由為何他拒絕接納上訴人說法。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干預裁判官的裁定。

12.上訴人今天更提出一項有新意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指在他所從事的的士行業有一慣例,是會用欺騙方式,欺騙的士司機出來交租的。上訴人指稱因裁判官對的士行業無專業認知,因此裁判官不明白他的做法及動機。本席完全不可接納上訴人此無理的說法。

裁定

13.上訴人的上訴完全沒有任何理據,定罪無不當之處,上訴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