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大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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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8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傳票2008年第334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7月6日 裁決日期:2010年8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天凌晨時份,駕駛其私家車沿大埔道左一線以時速約30至40公里往九龍方向前進。當時正在下雨,路面濕滑,但視野清晰。當控方第一證人駛達大埔道與郝德傑道交界彎位時,他看見其右方左二線上有一市區的士,以時速約50至60公里駛至。當的士超越其車後,的士突以逆時針方向“打白鴿轉”。控方第一證人雖立即剎車,但因兩車距離太近,其所駕的私家車仍撞向的士,他最終須將私家車駛上路壆停下。 3.當控方第一證人確認自己和車上乘客(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大礙後,他便下車察看的士的情況。當時,他發現司機躺在司機位上,沒有反應,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報警。 4.控方第二證人指的士與她所乘的私家車在碰撞前,並沒有和其他車輛碰撞,她亦不清楚對方為何“打轉”。 5.控方第三證人案發時正駕駛其私家車以時速約40至50公里沿大埔道左二線往沙田方向進發。當他駛至郝德道彎位時,他看見上訴人的的士“騎”在分隔兩方行車線的雙白線上,對方的車頭間撞向其私家車。意外後,控方第三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停在路旁草坡上。控方第三證人確認當警員到場調查時,他未能通過酒精測試,他亦在此事中被檢控相關的罪行。 6.控方第四證人,案發時正駕駛其電單車沿大埔道左一線往沙田方向行駛,他看見的士在往九龍方向的行車線上“打轉”。的士“打轉”完畢後,便與控方第三證人的車輛撞在一起。據控方第四證人謂,控方第三證人是在自己的行車線上行駛的。 辯方案情 7.上訴人聲稱案發時,他以時速約50公里駕駛其的士沿大埔道左二線往九龍方向前進,該路段是一段下坡的道路。事發時,他的士上沒載有乘客,他記得意外前反方向行車線上有很多從汽車發出的燈光。至於其後發生的事,他已記不起來。醒來時,他已身在醫院。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總括起來是指控方眾位證人的證供均存有疑點,裁判官不應接納他們的證供。這些疑點包括:
討論 9.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講及其私家車的右車頭撞及的士車尾部份,但從相片看到其私家車左車頭不單損毀程度較右邊嚴重,且更沾有的士的紅色漆油,故控方第一證人所述是不真確的。 10.從客觀的相片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所駕的是一輛日本豐田房車,車頭兩方損毀都十分嚴重,基本上很難說何方的損毀較為嚴重。 11.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士事發前突在他車前約半個車長距離“打轉”,的士車尾部份以逆時針方向衝過來。控方第一證人正駛越左彎,故私家車的右車頭很大程度上是首個與的士發生碰撞的接觸點,但這並不表示私家車的其他部位繼而沒有與的士發生碰撞。事發時天雨路滑,控方第一證人其私家車的其他部分(包括左車頭)因此撞及的士,又或被還沒有停下來的的士撞及而做成更嚴重的損毀,這兩種情況均可能發生。 12.基於以上所述,呈堂相片所示與控方第一證人講及意外發生的經過並非互不吻合。 13.這情況亦同樣適用在控方第三證人的私家車的身上。 14.至於上訴人指控方第三證人事發時醉酒駕駛,意外因此可能是後者越線撞及其的士引致的。裁判官在初審時完全知道控方第三證人醉酒駕駛這事實,但本案的控方第二證人指的士在與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碰撞前,沒有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控方第四證人亦講及他看見的士“打轉”後,才與控方第三證人的私家車相撞;且他更講及控方第三證人的私家車從沒越線。控方第四證人是相對獨立的證人,他完全沒必要在庭上說謊話又或偏袒任何一方。 15.控方第三證人確是酒後駕駛,但是裁判官認定這次意外並非控方第三證人醉駕越線而引致,他的裁決實有證據支持,裁決亦沒有錯誤。 16.另上訴人亦指控方第四證人不是可靠的證人,因為他在給予警方的口供中曾表示他沒有看到意外發生的經過。控方第四證人庭上的證供是他看見的士“打轉”後與控方第三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至於誰先撞向誰他並不知道,但是他肯定控方第三證人沒有越線。 17.審訊時,上訴人曾就控方第四證人口供沒有提及的事向他盤問,若控方第四證人確曾在給予警方的口供上表示他沒有看到意外發生的經過,很大程度上他只是局限在不知道誰撞向誰這方面,但是這並不表示他不可在庭上因應上訴人盤問提供更詳盡的答案。無論如何,就這方面的爭拗,審訊時裁判官是完全知悉的。 18.另外,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之間有矛盾,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當時是否開啟了空調及收音機等。同樣地,上訴人所述此等證供上的出入,審訊時亦已全部展現在裁判官面前,就證人是否可信及證供是否可靠,除非有關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9.本案有充足的證據指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