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德強

Case No.DCCC 38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84 & 51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84及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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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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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7月15日上午9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NG H.L.,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至[2]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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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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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莊德強先生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3月5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升降機內,猥褻侵犯X。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4月22日在香港九龍荔枝角蝴蝶谷道5號荔枝角收押所9號接見室猥褻侵犯Y。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3月5日早上約9時15分,被告人尾隨一名35歲(代號「X」)的女子進入位於新蒲崗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內的一部升降機。當升降機門關上後,被告人將X推在地上,拉起她的裙,用左手隔住X的內褲,撫摸X的私處。X大聲呼救,而被告人用手掩著她的口。被告人穿著褲子睡在X身上,以他的下身緊壓著X的私處及上下搖動了數下。當升降機到3樓後,被告人逃去。X將事件報警。被告人於2010年3月9日被警務人員拘捕,及於警誡下承認有關罪行,被告人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

3.於2010年4月22日約下午3時30分,一名25歲(代號「Y」)的女子在收押所一間接見室裡與被告人進行會見。當Y將一些表格給被告人填寫、簽署的時候,被告人突然間站起來,捉著Y的肩膊及把他的手伸進Y的乳罩裡,緊握Y的乳房幾秒鐘。被告人跟著將Y推在地上,Y大聲呼救。懲教處人員聽到呼救聲後,立刻進入接見室制服被告人,及之後將事件及被告人交由警方處理。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有七項刑事紀錄,但其中四項是在本案發生後被定罪的。刑事紀錄中包括一項在2007年12月定罪的意圖強姦罪。

精神科醫生報告

5.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今年37歲,從少年開始就有行為上的問題,他自16歲開始濫用危險藥物及患上由危險藥物所引發的精神病,經診治之後,現在已經没有出現病徵。被告人由12歲開始就對異性發生興趣,他有性虐待的傾向,會虐打性對手的臀部及進行窒息性性行為。他常常光顧妓女,及由2002年開始,在性衝動的時候多次侵犯街上的婦女。被告人向精神科醫生指出他因為突然間有性思潮,不能夠自我控制而猥褻侵犯X及在收押所裡侵犯跟他作法律會見的Y。

6.精神科醫生指出被告人對於受他性侵犯的女性完全没有憐憫之心,而被告人本身亦完全没有悔意。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案中相類似罪行的風險屬於高,及須要繼續接受門診的精神科治療。

心理學家報告

7.心理學家對被告人的評估與精神科醫生所作的大致相同。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除了曾經任職廚房工作之外,亦曾經在年青時於賣淫行業工作了數年。被告人有多次拍拖的經驗,並且與他大部分的女朋友都曾經發生性行為。他曾經與一名女子同居及育有一名現年9歲的兒子。

8.被告人由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間,接受懲教處提供給性罪犯的性心理治療,但被告人向心理學家指出這個療程對於他起不到任何的作用。被告人向心理學家坦白承認他喜歡使用性暴力來舒緩壓力及情緒,並且將他這個性傾向歸咎於他看得太多性暴力的淫褻刊物及電影。被告人亦表示穿制服的女性,例如學生、女警及空姐,對他特別有吸引力。當被告人見到他的性對象的時候,他會產生很多的性幻想。

9.就本案罪行而言,被告人指出他是因為害怕被重罰才没有對案中的受害人做出更嚴重的性侵犯。被告人猥褻侵犯Y因為他給Y的身材吸引,及認為在懲教所裡干犯性侵犯的行為會令到他感到驕傲及成名。

10.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性格衝動,行為隨便,挫折承受力低,解決問題能力不足,情緒控制能力差劣及自我形象低。被告人行為自我,完全不理會其他人的感受。被告人有頗強烈的性虐待傾向,及有著很高重犯性罪行的風險,並且會變本加厲。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針對他扭曲了的性觀念的強化心理治療,但心理學家在這個階段認為被告人的康復前景存有疑問。

求情理由

11.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00年至2005年期間任職飲食業,及於2005年失業之後開始倚賴公援過活,他在2007年3月28日出獄之後找不到工作,及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並且後來因為觸犯了意圖強姦罪,被判監4年。他在2010年2月20日服刑完畢之後,在同年的3月份觸犯本案。

12.律師指出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能自制及性格衝動,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律師強調本案的罪行並没有判刑指引,而被告人只是隔著衣服猥褻侵犯案中的受害人。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3.毫無疑問,本案是一件駭人聽聞的性侵犯案。被告人因為意圖強姦罪服刑完畢,獲釋後不足一個月就觸犯本案,可見被告人完全無視法紀。他在街上見到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X就產生性衝動,竟然跟隨X進入考評局的升降機裡,並且在光天化日之下猥褻侵犯X。他除了隔著內褲撫摸X的私處之外,更將身體壓著X的私處做出類似性交的動作。這是性質惡劣的猥褻侵犯行為,被告人毫無疑問是一個色膽包天之徒。

14.他因為猥褻侵犯罪被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他不單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没有作出反省,竟然更因為與他作法律會見的女子身材好而產生性衝動,進而在懲教所裡面猥褻侵犯這名女子。他將受害人推在地上,如果不是懲教處人員及時制止他,他一定有進一步的性侵犯行動。在守衛深嚴的懲教所內,被告人竟然做出這麽惡劣的猥褻侵犯行為,可見他為了滿足自己慾望,就完全不顧後果。更令人震驚的就是被告人竟然認為在懲教所裡觸犯猥褻侵犯的行為會令到他揚名立萬,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驕傲。

15.他更向心理學家透露,他當時正在盤算在懲教所裡猥褻侵犯他的第三個受害人。雖然最終並没有成事,但被告人性觀念的嚴重偏差由此可見一斑。被告人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望,竟然將性侵犯其他女性當作他日常消遣一般去看待,只顧取得個人的快感而毫無罪惡感及不顧其他人的感受,被告人的行為確實令人髮指。

16.根據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人的性觀念嚴重地扭曲及有著高的重犯風險,心理學家更加指出被告人就算接受治療,他的治癒前景亦不樂觀。被告人因為意圖強姦罪服刑4年後獲釋,短短一個月之內,不單止觸犯本案,更觸犯其他四項都與暴力有關的罪行,可見他不單止性觀念扭曲,更完全没有守法的概念。令到本席關注的就是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的性侵犯行為會變本加厲。被告人毫無疑問是一個危險人物,對香港的女性構成嚴重的威脅,法庭必須令被告人明白社會不能夠容忍他漠視法紀及不理被他性侵犯的婦女的感受的行為。法庭亦都必須保護香港廣大的婦女。

17.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被告人判以阻嚇式的刑罰。被告人不單背景及過往刑事紀錄惡劣,他亦有著高的重犯風險,他所觸犯的兩項猥褻侵的犯罪情節都屬於惡劣的一種。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三年半監禁作為第一控罪的判刑起點及4年監禁作為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年四個月,及第二項控罪入獄兩年八個月。在考慮了案件的性質及總量刑原則後,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刑期中的一年四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係被告人共入獄三年八個月。

18.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該利用服刑的時間去接受正如心理學家所指出的強化心理治療去糾正他完全歪曲、扭曲了的性觀念及漠視法紀的行為。無論治癒前景是否樂觀,被告人為了自己的前途亦應該去接受這一方面的治療。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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