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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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0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5月13日 判案日期:2010年5月1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8 月12 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面對一項經修訂的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9 年4 月24 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 號香港中央圖書館,偷竊Oxford Placement Listening Test 2內的一份試題及Oxford Placement Grammar Test 2內的一份試題 ,而上述物品為香港中央圖書館的財產。 3.正如裁判官指出,本案的關鍵爭議是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涉及不誠實的意圖。 控方案情 4.在原審時,控辯雙方不爭議以下的事情:
5.第一控方證人(“PW1”)是香港中央圖書館的保安員。他的工作範圍包括看守圖書館出口,如有讀者在離開時防盜裝置響起,他便需要處理。 6.在案發當天下午4時許,PW1說他正在圖書館一樓當值時聽到防盜裝置響起,並看見上訴人剛剛走過裝置,他便上前要求上訴人再次通過裝置,以防是誤鳴;當警號依然再響時,他便向上訴人作查詢。上訴人說他沒有借過書但有帶自己的書本。上訴人從其背囊內拿出兩本英文書後,警號還是作響。上訴人便指可能是他筆記的問題。他從背囊裏再拿出一些筆記,其後證實警號確是由這些文件所觸動。 7.PW1說,他發現筆記中包括了P-2及P-3在內,他指這兩份試題的頂部都貼有防盜條碼。 8.在盤問下,PW1同意在截停上訴人時,對方表現得合作而其神態與一般的圖書館使用者並無不同。PW1形容上訴人所取出的筆記中,除了P-2和P-3外,尚有其他相類似的試題。 9.第二控方證人(“PW2”)是中央圖書館的助理館長。於案發時,他正於圖書館6 樓的語言學習室當值。他指出,該學習室內的所有藏書均不得帶離。他說P-2和P-3都是屬於該室文件,上面有防盜條碼,如沒被消磁的話,會觸發防盜裝置。PW2確認P-2及P-3是來自兩本試題練習書,即是P-4和P-5。他解釋說,每當讀者需要借閱P-4及P-5時,學習室的職員會親自提交,試題練習的錄音帶,也會一併交予讀者。他指出,P-4和P-5上有清楚的警告字句,提醒讀者不可把讀物帶離開學習室及不可塗污。 10.在盤問時,PW2同意P-4和P-5均是試題練習,而基於書本的設計,想做測驗的人士需要把一份練習撕下來,才能開啟這兩頁的文件來使用,因為在未撕下時文件是封口的。PW2同意在P-4裡面,他也發現有另一份早已被其他讀者撕下和填寫過的練習(P4(a))。他說這顯示在上訴人借用之前已有讀者不守規矩地把練習撕下來自己使用,不過,PW2補充說,當職員把P-4及P-5交給讀者時,前者會把一份已撕下來的練習交給讀者使用。 11.第三控方證人(“PW3”)為警員 58691,他是接報到場調查的警員。他說他拘捕了上訴人,並向他施行過口頭警誡。他亦親自檢視了P-4及P-5,發現有被人撕下了練習的痕跡。 12.於盤問下,PW3同意,P-4及P-5的設計原意是需要使用者撕下文件,才可使用。 辯方案情 13.上訴人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4.上訴人今年26 歲,在大學時攻讀應用物理系,並以二級一等的榮譽畢業。於案發前一天,他說他接獲通知出席招聘機師的面試,於是他便從網上搜尋有關面試的資料,他得悉部份筆試內容會與Oxford Placement Test有關。上訴人說,以他當時所知,該測驗只有中央圖書館才擁有,他便在案發當天前往中央圖書館找尋。 15.上訴人說他在語言學習室裡借出了P-4和P-5。他發覺如不把練習撕下來的話便難以閱讀內容;他亦發現有一份被撕下和已完成的練習(P4(a)),故此他也撕下兩份來進行測驗(即P-2和P-3)。在完成及核對答案後,他發現自己未能全部答對,所以他想把P-2和P-3帶走,以便回家繼續溫習。 16.上訴人強調他絕無盜竊的意圖,他當時的想法是既然P-2和P-3已被他塗污了,對其他讀者再不會有用;他亦誤以為P-4和P-5是可供讀者撕下來帶走的。 裁判官對證供的分析 17.裁判官在評估證供證據後,否決了上訴人的解釋。他認為語言學習室裡的藏書,必定是有別於圖書館的其他書籍,讀者是需要向職員提出,後者才會把書籍交到其手上;除此之外,P-4及P-5上均印有提示,但上訴人卻說沒有留意。裁判官裁定這解釋並不合理,因為當上訴人拿到書本時,他必定會先看看書本的封面,從而確認P-4及P-5是否他想借閱的書。再者,上訴人後來在做測驗時,也應有機會看到有關的提示。 18.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會是基於書的設計和已有讀者撕下練習而發生誤解。他指出,縱使當時上訴人有被設計和4(a)的存在所誤導的話,他也只會以為他可撕下做練習,而並非可以擅自拿走的。裁判官指上訴人作為一大學畢業生,必定有使用過圖書館的經驗,他豈會不知圖書館的所有藏書均屬該館所有和只可從正常的程序外借呢?裁判官又質疑,上訴人如有疑問,大可向在場的職員作出查詢,但他卻沒有如此做過,故此,上訴人的說法並不可信。裁判官對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辯白更不賦予任何的比重。 19.裁判官對本案的證供作出了以下的結論(見裁決陳述書第 26至28 段):
上訴理據 20.代表上訴人的黎建華大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討論 2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證人誠信問題的判斷,一般而言,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決,但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而言,定罪的基礎有令人覺得不穩妥的地方。 22.當然,如果有人不依程序而在圖書館拿走幾本書籍,裁判官要判這人抱有不誠實的意圖,那可能是明顯而合理的結論。但本案的情況有其特別之處。首先,本案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的書籍,而是練習。顧名思義,正常來說,練習的目的,不會祇是讓人閱讀的。如果圖書館祇想提供練習題給讀者閱讀,那似乎就不會把答案(marking scheme)也交給借閱者。在這方面,上訴人的證供是清晰的,他說職員在交練習給他時,也有把答案一起附上。主控在盤問時就這點有提出過詢問,但最終並沒有質疑這方面的證供(見宗卷第 69 頁)。 23.在這基礎上,如果讀者在接到練習書及答案時聯想到他可以做練習及核對他的答案不會是一個荒謬的結論。涉案練習書的設計又是比較特殊,如果不把一份撕下,就不能進行練習。裁判官特別提到,PW2作供時說過,當職員把練習書交給讀者時,應有各一份已撕下來的練習供讀者使用(見裁斷陳述書第 11 段)。那即是說,圖書館並不是不讓讀者做練習的,但讀者就不可以自己撕下練習。職員是否有給一份練習給上訴人,本席並不清楚,有關的職員沒有作供,上訴人在這方面也沒有詳細說明。另一方面,本席也不知道職員將P4(a)交給上訴人之目的是否祇讓他閱讀已有人做過的練習題。如果職員真是這樣想的話,那他應該清楚告訴上訴人,否則,上訴人見到P4(a)在練習書內而加強他以為可以做測驗的聯想,也不是沒有可能的事情,起碼不能說在這情況下上訴人這樣做就必定是不誠實。 24.控方在盤問上訴人時向他指出,每版練習的頂部都明顯地貼上了白色幼條防盜碼,他必定應該看見而現時卻強辯沒有注意到。上訴人則說他沒有留意。從另一角度考慮,這也支持上訴人今次確是無心之失。如果他真有注意到這些條碼,他又已明知故犯地偷偷做過練習,本席認為,他就不必再冒險拿走這些練習,而會試圖用其他方法處置。但如果他真是誤以為自己可做練習,在這前提下,在做完之後,他想帶走自己做過的練習也祇是誤會的延續。一份已被做過的練習,按理也不會再對其他讀者有價值。正如本席指出,本案所涉及的書籍和一般的參考書不同,如果上訴人拿走的是一本附帶練習的參考書,那就自當別論。 25.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過份強調了有受過大學教育的上訴人應該注意到甚麼,而沒有充分評估到在本案出現而可引起誤會的一些因素。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及他所說出的情況,加上沒有那位交書職員的直接證供,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並非不合理的,起碼控方未能推翻上訴人當時確有誤會的可能性。經考慮後,本席會接納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證供之可能性及定罪不穩妥之理據。 結果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會判上訴得直,控罪撤銷,判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莊君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建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