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思淯

Case No.HCMA 58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8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79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思淯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7月8日

裁決日期:2010年8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年方十八歲的推廣員。事發當天,她被公司委派前往荷里活廣場一電器店鋪推銷產品。至於上訴人,他是上述電器店鋪的工作人員。實際上,雙方在該店鋪因工作已認識了約一個月。

3.當天下午,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午膳後正步回店鋪,上訴人在談話間突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信唔信我抱起你”。在聽到這番說話後,控方第一證人步往離上訴人較遠的位置。

4.約五至六秒後,上訴人突上前以雙手將控方第一證人抱起。上訴人以右手承托着控方第一證人雙膝,其左手則穿過控方第一證人腋下,以手臂承托控方第一證人背部,手掌則按在控方第一證人左胸上約二至三秒。控方第一證人推開上訴人的左手,要求上訴人將她放下。

5.及後,控方第一證人哭起上來,上訴人亦隨即道歉。返抵店鋪,控方第一證人收拾東西,致電上司及朋友(控方第二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會面商討後,他們決定報警。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表示他與控方第一證人是好朋友,彼此十分投契,雙方更以兄妹相稱,他們不旦不時通電話,也曾一起遊玩。上訴人從沒有打算追求對方,當時他亦已有女朋友。

7.當天午膳後,當他談及控方第一證人的體重時,他以開玩笑形式,在沒有得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明確同意下,抱起對方。他以右手托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膝部,至於左手則只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上臂。當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悅時,他便立即將控方第一證人放下。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總括起來有以下三點:

(1)    裁判官不恰當地多番提問;

(2)    裁判官沒有考慮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3)    裁判官不應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9.就首項理據,上訴人大律師主要爭議的是裁判官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多番發言提問,其中尤以裁判官以引導性的形式向控方第一證人澄清胸部為其乳房最為不公。

10.本席有機會細閱整個審訊謄本,裁判官的大部份提問都是在控方第一證人主問的階段。但謄本亦顯示裁判官所問的問題,大多是集中在一些細節上的澄清。至於最為關鍵的「猥褻侵犯」過程,問題主要是由主控官提問的。

11.裁判官在控方第一證人講畢過程後,基本上是澄清上訴人兩手所抱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講及她遭上訴人抱起,對方以右手承托其腳部,裁判官繼而澄清腳部所指的位置。當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上訴人左手穿越腋下,手掌壓着其胸部,裁判官也只是澄清控方第一證人背部是否壓在上訴人左手臂等。

12.從辯方的案情看到,上訴人從不否認曾抱起控方第一證人,他爭辯重點是其左手實是放在控方第一證人上臂而非胸部。換句話說,裁判官所問的大部份問題至此均不具關鍵性的。

13.至於上訴人大律師的最主要的投訴,即裁判官以引導性的形式向控方第一證人澄清胸部即其乳房,實際上從謄本看到,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在庭上示範如何遭抱起。當時的對答是這樣:

“官:然之後佢左手嘅手掌就穿過你邊嘅腋下,就係按你嘅胸部?

答: 唔。

官: 你嘅左胸定右胸呀?

答: 左胸。

官: 可唔可以形容下佢嘅左手點樣按你嘅左胸呀?如果你形容唔到,你示範,佢左手點樣按你嘅左胸?

答: 撳咗落嚟。

官: 你示範喇,用手,佢隻手嘅動作係點呀?

答: 咪咁樣抱起我,然後撳咗落嚟囉。

官: 即係將手指合埋屈曲向下按,係咪呀?

答: 係,係。

官: 講清楚,你嘅左胸係――即係意思係你嘅左邊嘅乳房?

答: 係。

14.裁判官是確認控方第一證人在示範中遭觸及的身體部位時,「乳房」此二字才第一次出現。在示範的過程中,裁判官更準確地形容控方第一證人遭觸摸的胸部部位,本席看不到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15.「乳房」這兩字確是裁判官所引入,但本席相信當女性在非禮案中講及胸部時,她們所指的必是乳房部位。若她們所述並非乳房而是胸膛,她們會說出「胸口」、「心口」這等詞語。

16.控方第一證人形容上訴人的左手繞過其背部,從這動作看,上訴人可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部位,充其量也是其乳房部位,沒可能觸及兩乳房間的胸口。

17.裁判官的提問對審訊有否構成不公,並不視乎裁判官問題數目的多寡,法庭必須考慮裁判官所作干預的性質及影響。綜觀裁判官所提的問題,本席認為沒有對上訴人實質上造成任何的不公,也沒有令客觀人士覺得有此之嫌,首項的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18.就次項的上訴理據,裁判官是有考慮過這觸碰是否意外造成的,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有以下的敍述:

“43. 辯方的案情基本上是完全否定有觸及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而這否定亦包括任何意外觸碰的情況。此外,辯方大律師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亦從來沒有建議過控方第一證人可能是一時弄錯,誤將被告人意外觸碰當是非禮,反而辯方大律師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謊。換言之,辯方的案情就是,控方第一證人根本就是誣告被告人觸摸她的左胸。

51.   由於本席已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說,被告人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胸時,被告人的手指是合起來按在控方第一證人左胸達兩至三秒之久,因此本席亦排除任何意外觸碰的可能性,本席亦確信這樣的觸胸是猥褻的。”

19.裁判官的職責不是替被告人構想每一個法律上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初審時,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他曾抱起控方第一證人,但左手只放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上臂上,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實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辯方大律師若認為上訴人有可能意外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他應該在初審時盤問控方第一證人,並向後者指出是次事件純因其過份敏感而生誤會。辯方大律師在初審時,不單沒有這樣做,他更在結案陳詞時清楚表達本案沒有意外觸及這可能性。現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卻舊調重彈,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此可能性,實屬不公。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51段已考慮並排除此可能性。

20.本席另需指出的是,當上訴人首次表示意欲抱起控方第一證人時,她曾步離上訴人身旁;另當上訴人在抱起控方第一證人時,前者須刻意才可將手插進後者的腋下;當上訴人將控方第一證人放下時,後者便立即哭起來;綜合這些證供,事件無容置疑並非意外而生。

21.至於最後一點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因上訴人的說法不合理或證供前後矛盾等,而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更為合理,裁判官這做法實是將兩者的證供作比較。

22.本案的關鍵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刻意觸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雙方在事前份屬好友,故控方第一證人不會無故捏造證供陷對方於不義;另若控方第一證人是蓄意誣告的話,她也不會與朋友商量後才報警。裁判官不是將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作比較看看那一位更為可信,裁判官是用常理去測試雙方的證供是否內含不可能性,裁判官最終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的證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這樣處理雙方的證供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23.考慮上訴人大律師所有的陳述後,本席認為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