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廣釗

Case No.HCMA 91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1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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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廣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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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17日,7月9日

裁決日期: 2010年8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定,現上訴其定罪。

2.控辯雙方的案情基本上爭議的地方甚少,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他完全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正因為他完全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所以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2008年12月16日上午,地政署的職員到達新界北區古洞本案的上訴人家中開會。會後,他們一同前住附近一建築地盤巡察。

4.到達地盤時,上訴人的侄兒曾家新與上訴人發生爭執,上訴人於是使用手持的拐杖襲擊對方頭部近肩膊部份,地政署的職員見狀便上前勸阻,警員及後到場。

5.此時,侄孫曾憲揚到達現場。曾憲揚與上訴人再起爭執。爭吵過程中,曾憲揚向上訴人表示“你夠膽就打我”。上訴人因此舉起拐杖往曾憲揚頭、肩膊位打下去,警員見狀立即出手制止。

6.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所說的與控方的案情沒有分別。上訴人表示當天早上,他聯同地政署的職員到達該建築地盤,此時侄兒曾家新將車輛攔在地政署的車輛前,阻止對方前進。上訴人於是命令侄兒將車輛駛開,但遭對方拒絕。有鑑於此,他便使用手上的拐杖襲擊對方。

7.及後曾家新的兒子曾憲揚到達,他表示現在警察已到場,着上訴人若有膽量便再出手,上訴人於是便再以拐杖襲擊曾憲揚。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總結如下:

(1)       到場辦案的警長處事不公,亦不是一名誠實的證人;

(2)       本案事端的起因純是不肖子孫製造出來,浪費法庭、警方公帑的事件。

討論

9.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主要針對的是警長在庭上聲稱是他在中午12時15分傳召救護車到場,但醫生報告卻顯示兩位傷者是下午2時06分及2時08分才接受診治;另上訴人亦指實際上是另一警員傳召救護車的。

10.警長是本案的控方第二證人,他接報到場處理此糾紛。他何時傳召救護車又或是否他本人傳召救護車,並非本案的關鍵要點。本案的關鍵要點是上訴人有否使用拐杖襲擊侄兒及侄孫,上訴人就此直認不諱。

11.兩位傷者在下午二時多才獲醫生接見,本席相信乃因他們的傷勢並非嚴重,故須按病情輕重在急症室輪候。

12.至於第二項的上訴理據,事件的起因源於土地糾紛,在沒有充份掌握所有情況下,本席不打算就此土地糾紛妄下判斷,此土地糾紛亦非本席需處理的問題。不爭議的證供顯示上訴人當天解決此糾紛時訴諸武力,這是法律不能容許的。

13.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穩妥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徐和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