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敖洪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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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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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被控:
被告否認爆竊,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非法入境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2010年1月28日已到香港,考慮相關證供後認定被告在2010年1月28日已非法進入了香港。 案情 2010年1月28日,一獨立三層連地庫住宅物業 (獨立屋) 被爆竊,底層通往山邊之鐵門及窗被打開,玻璃窗有被撬痕跡及把手被破壞跌落,底層通住地下的門亦有被撬痕跡。底層被偷去:
總值约爲$700。 警方到達現場進行調查,在附近山坡發現前述被盗失物。警方在獨立屋底層客房茶几玻璃面上套取到一後確認為被告的指印。 2010年1月29日,警方在將軍澳警署對出截查被告,發现其非法入境。在被告長袖外套前臂袖管和長袖T恤前臂袖管間搜獲一柄螺絲批,另在其外套左胸内袋搜獲一枝電筒。警員以非法入境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拘捕及警誡被告。同日套取被告指摸,比對後發現被告右拇指印與前述茶几面指印吻合。 注意爆竊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指引爲3年,但考慮到被盗的物件價值不高及全數被尋回,認爲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5年。就第二项控罪,採纳上訴庭就承認控罪判監禁15個月的判刑指引。 被告现年33歲,已婚有三子。無任何刑事紀錄。辯方求情時同意被告人經歷供詞的内容,中包括被告聲稱自己被騙來港打工,他在2010年1月27日晚上乘船離開貴州,28日晚到港,29日遇見警察及被捕。考慮後不認爲有任何減刑理由,但考慮到刑期的總長度,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爲33個月。 命令 第一项控罪 判監禁30個月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15個月,3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爲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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