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敖洪丰

Case No.DCCC 30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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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敖洪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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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8月19日下午3時53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s Patricia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ANG Kam 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 黄國基, 吳志彬律師行,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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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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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

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1(b)及(4)條,

一項非法入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被告否認爆竊,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非法入境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2010年1月28日已到香港,考慮相關證供後認定被告在2010年1月28日已非法進入了香港。

案情

2010年1月28日,一獨立三層連地庫住宅物業 (獨立屋) 被爆竊,底層通往山邊之鐵門及窗被打開,玻璃窗有被撬痕跡及把手被破壞跌落,底層通住地下的門亦有被撬痕跡。底層被偷去:

1.  一個馬形金屬鑄像

2.  兩個人形金屬鑄像

3. 一卷中國湘绣

4. 兩個武漢大學紀念章

5. 一個黑色布袋

總值约爲$700。

警方到達現場進行調查,在附近山坡發現前述被盗失物。警方在獨立屋底層客房茶几玻璃面上套取到一後確認為被告的指印。

2010年1月29日,警方在將軍澳警署對出截查被告,發现其非法入境。在被告長袖外套前臂袖管和長袖T恤前臂袖管間搜獲一柄螺絲批,另在其外套左胸内袋搜獲一枝電筒。警員以非法入境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拘捕及警誡被告。同日套取被告指摸,比對後發現被告右拇指印與前述茶几面指印吻合。

注意爆竊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指引爲3年,但考慮到被盗的物件價值不高及全數被尋回,認爲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5年。就第二项控罪,採纳上訴庭就承認控罪判監禁15個月的判刑指引。

被告现年33歲,已婚有三子。無任何刑事紀錄。辯方求情時同意被告人經歷供詞的内容,中包括被告聲稱自己被騙來港打工,他在2010年1月27日晚上乘船離開貴州,28日晚到港,29日遇見警察及被捕。考慮後不認爲有任何減刑理由,但考慮到刑期的總長度,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爲33個月。

命令

第一项控罪 判監禁30個月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15個月,3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爲33個月。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