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雄

Case No.DCCC 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雄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3月1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teward H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王周律師行律師Mr LO Ho F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第二項盜竊罪則在法庭存檔。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涉案單位甲是一棟位於大埔林錦公路鍾屋村的三層高村屋,村屋設有防盜設施,警號會轉達到姓陳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提電話。另一個隔鄰單位(單位乙)是姓鄭的控方第六證人的居所。

3.2009年11月20日凌晨12時51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提示他的單位甲的防盜警報有所觸動。控方第一證人立刻趕回單位甲,同時他的鄰居(控方第二證人)告知他有一名陌生男子進入及離開單位甲。閉路電視在凌晨12時51分錄得被告開啟大門鐵閘而進入單位內。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

4.同日早上二時二十三分,警員在大埔社山道截查被告。稍後在警誡下,被告進一步招認,他因為知道單位甲的防盜警鐘觸動了,所以便立刻離開單位。後來他在單位乙外圍看見兩部單車,便順道偷取了單車。他把單車放置在大路的路旁。警員事後搜獲這兩部單車。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3歲,在1998年搬到深圳居住。他03年結婚,現在有一名幼兒,他亦要照顧同父異母的弟弟。被告在09年下旬失業。案發當日被告聲稱原本打算找朋友借錢,但因看見有機可乘才犯案。被告沒有帶備爆竊工具,亦沒有預謀,他沒有存心傷害任何人,只是機會主意者。受害人沒有損失,被告亦一早承認控罪。被告呈上他自己、太太和他前任僱主的求情信。

判刑

6.被告從1994年10月開始總共有五項定罪,差不多全部都和偷竊行為有關。被告在2003年結婚,但2005年便干犯三盜竊罪。被告似乎未能痛定思痛改過自新,他因犯案而在07年10月才出獄。

7.經濟拮据永遠都不能夠成為求情理由。但本席接受被告沒有預謀,亦沒有爆竊工具。他看見涉案單位的第一道鐵閘只是用橫柵,並沒有掛鎖或真正上鎖。被告伸手入鐵閘,拉開橫珊便進入單位甲的外圍(見有關照片),因為觸動防盜設施才落荒而逃。控方接納被告未有弄開可以進入單位甲起居室的第二道鐵閘。

8.涉案單位甲是住宅單位。上訴庭對住宅爆竊案的判刑起點十分明確。一般而言,是以3年作為起點。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不會考慮把被告的前科作為加重對被告刑罰的因素,本席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手法和案情,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本席打算再給他一次機會,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本席希望被告能夠好像他在求情信上所說,潔身自愛,不再做犯法的事,亦不要辜負他太太的期望,做一個好丈夫、好父親,給他們的家庭一個機會。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