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樹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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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和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承認第二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7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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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樹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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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7月5日下午3時01分

出席人士:

Mr Danny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NG Yiu Hung, Robert,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連慧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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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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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和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承認第二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被告住在沙田乙明邨明恩樓431室,受害人是他的鄰居,住在439室。

3.2009年12月3日,受害人發現他的一束三條門匙不翼而飛。09年12月4日早上,受害人鎖上大門和鐵閘便離開住所。同日早上11時許,受害人返回住所時看見鐵閘半掩,閘上的掛鎖被破壞,大門則關上。受害人打開大門,看見被告在屋內,一個櫃桶被打開。當時被告用膠袋套著他所穿著的鞋子。被告亦有一把鐵鉗在身上。受害人從被告拿回那失去的鎖匙後便讓被告離開。受害人沒有財物損失,但後來報了警。警員在2009年12月5日早上,在被告住所內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用鐵鉗弄破那掛鎖潛入涉案單位。警員在被告家中找到那鐵鉗。被告亦招認他用膠袋套著鞋進入受害人單位。由於被告已經失業一段時間,他潛入單位企圖偷竊。被告亦承認他在12月3日偷了那束鎖匙。受害人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到被告。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1歲,曾經做首飾技工、菜販和運輸工人,08年因為交通意外而有腳傷。被告人失業,因為貪心而犯案。被告感到後悔,在這段還押期間深感家人的支持和家庭的重要。被告的太太在國內居住。本案並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判刑

5.被告在2000年有一項和吸毒有關的罪行被罰款2,000元。被告的妻子在內地,有一名11歲女兒和兩歲的兒子。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專業爆竊犯,只是在早前見到有鎖匙遺留在涉案單位的門閘上,順手牽羊。被告在稍後時間帶備鐵鉗入屋犯法。身為受害人的鄰居,被告明顯是等待受害人離開單位才犯案。被告用鐵鉗弄破受害人新裝的掛鎖。受害人並沒有財物損失,犯案時間亦是日間。一般住宅爆竊案的判刑起點是3年。本席相信被告尚年青,只有31歲,會真正下決心為過去的錯誤改過,在未來的日子,對家人和妻兒都會作出承擔,不會再作奸犯科,浪費青春。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實質上這是明智之舉,亦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綜觀案情,被告的求情因素和被告重犯的機會,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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