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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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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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12月1日下午6時25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和另一名男子站在九龍渡船街317號附近交談,而且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兩人,並對被告搜身。警員從被告的牛仔褲袋內找到48包毒品。被告招認他是毒品拆家。被告被扣留在荔枝角羈留中心。12月3日,懲教署職員發現被告的排泄物內有三包藍色膠袋的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那些毒品是海洛英,他在被捕之前吞下這些毒品。被告聲稱他以每包150元購買這批毒品。警員奉召到場。在警誡下,被告聲稱這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3.在同日晚上11時40分左右,懲教署職員再從被告的排泄物內發現3小包藍色和5小包紅色,總共8小包內藏毒品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他也是把這些裝有毒品的膠袋吞下,藍色小包是150元一包,紅色的是220元。他總共用1,500元在旺角購買。 4.在錄影會面當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5.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約值9,400元。經化驗後,從被告身上找到的48包毒品及後來從被告排泄物所找到的11包毒品,總份量是13.48克混合劑,當中含有8.13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61歲,有一個九十歲多的母親。被告沒有兄弟姊妹,他在被捕後便和警方合作,亦第一時間認罪。被告年紀老邁,將來出獄後重犯的機會會較低。被告只是在街販賣毒品,日薪600元。今次亦是被告第一次在區域法院受審。 判刑 7.六十多歲的被告從1983年後便開始有刑事紀錄。被告有四十八項定罪,當中有二十七項涉及毒品,而被告在1999年和2002年亦因販毒而被定罪。被告在34歲左右,甚至更早的時間,便開始沉淪毒海,而現在更干犯數量較多較嚴重的販毒罪。明顯地,後台的販毒者利用被告的毒癮和無助而叫他做街上的拆家。拆家是販賣毒品給一般吸食者的一個重要環節。本案涉及總共59小包白粉,在被告身上找到48包的毒品,紅、藍色包裝各佔一半。本席亦奇怪被告能夠在被拘捕之前吞下總共11小粒包的毒品。控方認為涉及毒品約值9,400元,如果以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紅、藍包裝的售價,被告總共可以得到10,880元。本席雖然對被告得到日薪600元的講法有所懷疑,但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售賣這批毒品的得益。無論如何,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控方證據確鑿,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實質是明智之舉。 8.一般販運涉及10克以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8.13克海洛英,因此本席以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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