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家林 Sir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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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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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警方在2010年2月23號凌晨約1時左右,在紅磡碼頭圍道96號11樓B座外邊截查被告,當時被告正想返回該單位。警方進行搜屋,並在單位內的一張檯上找到九個可再封膠袋,內有108.30克粉末,而這些粉末內含91.58克氯胺酮。除此之外,警方亦在檯上面找到一隻膠匙羹、一個電子磅、四百八十五個透明膠袋及一本記事簿。 2.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為他人販運氯胺酮,以賺取數百元。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一個叫阿龍的人叫他賣氯胺酮。阿龍指使他到紅磡火車站附近的一個的士站的一個垃圾桶拿取一包氯胺酮。被告在前述的單位內把這些氯胺酮分成數小包,每一包大約14克。在單位內所找到的膠匙羹和電子磅是用來分包毒品之用。被告亦用那日記簿記錄毒品的份量、收入及客人名單。經化驗後,涉案九包毒品是總共91.58克的氯胺酮。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20歲,在1999年來港定居,中四程度,現在獨居在一個自己租住的地方。案發時被告無業,聲稱他的朋友有資助被告部分的生活費用。被告說涉案的K仔大約100元1克粉末。被告在今年3月中因管有氯胺酮罪而被判入戒毒所。 判刑 4.控方指稱涉案毒品的市價大約是12,900元,就算以被告的計算方法,涉案的毒品亦約值13,800元。在單位內警方搜到大量細膠袋(總數是485個)及電子磅。被告沒有工作,但卻能獨自租住地方,亦有萬多元毒品。 5.在干犯本案之後不出一個月,被告便再犯管有毒品罪,但本席並不會因此加重對被告的刑罰。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雖然被告現在仍然在戒毒所服刑,但本席認為本案涉及毒品的數量可說不少,判處被告入獄是不能避免,亦是適當的判刑方法。上訴庭在2008年6月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一般而言,涉及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91.58克氯胺酮,本席亦都考慮到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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