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泰文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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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5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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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0年4月8日約正午時份,警員發現被告在北河街街市形跡可疑。在1時25分左右,警員在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地下看見被告從後接近姓鄭的受害人。被告伸手從受害人的衣袋內偷取了一個銀包,然後立刻逃走。警員立刻截停被告。被告把銀包棄掉在地上。受害人此時才知道被人扒竊。在現場,受害人確認那銀包是他的,銀包內有220元、香港身分證及信用卡。在警誡下,被告以廣東話承認控罪。稍後在警署內及在越南翻譯面前,被告確認前述的口頭招認。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39歲,單身。在1987年17歲時以難民身分到港,現在有香港居留權。被告曾經做散工,08年之後以3,000元的綜援過活。他有時會把$1,000至1,500元給住在越南的母親作為生活費。被告因為不諳中英文而令生活困難。被告承認控罪,受害人亦沒有錢財損失。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並打算返回越南生活。 判刑 3.經濟拮据和生活困難永遠都不能夠成為干犯刑事罪行的藉口。被告從以前動盪的越南以難民身分,幸運地能夠來到香港居留,但被告並不珍惜這個機會,而在1990開始屢屢犯案,有三十三項定罪,二十一項是相同的定罪。被告在09年12月因為扒竊罪行而被判入獄二十個月。在2010年2月3日出獄,不出兩個多月便再犯相同罪行,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4.本席參考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敖韻許(譯音)[2005]2 HKLRD和 特區 訴 譚洪盛CACC 238/2005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是在繁忙的長沙灣政府合署外發生,被告可算是一個職業扒手,亦成功地偷取受害人的銀包。被告出獄後很快便干犯本案,雖然受害人最後並沒有損失,但被告已經成功犯下盜竊罪。 5.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他的明智之舉。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及被告的前科,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4個月。
判刑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06/2010 日期: 2010年11月5日 判刑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06/2010 日期: 2010年11月5日 判刑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06/2010 日期: 2010年11月5日 判刑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06/2010 日期: 2010年11月5日 判刑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06/2010 日期: 2010年11月5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