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漢標

Case No.DCCC 46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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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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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6月3日下午12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NG Ge Bu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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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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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被告在2010年3月2日晚上10時28分,從羅湖管制站的e-通道返回香港。警員截查被告,並帶被告到報案中心進行搜身。稍後警員帶被告到北區醫院照X光,經檢查後,警員發現被告體內有異物。在翌日約凌晨2時左右,被告排出一包毒品。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毒品是「四仔」。被告進一步招認他以1,000元替人從大陸帶「四仔」來香港。

2.半小時後,被告再排出另一包毒品。被告招認他只是替人帶兩包毒品到香港。經化驗後,這些毒品是55.83克混合劑內含37.63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52歲,2008年離婚。他在1993年在高等法院因為販運海洛英而被判監11年。被告幫人帶毒品來香港,部分原因是他借了貴利5,000元。今次運毒,被告只有1,000元酬勞。被告和警方合作,亦坦白認罪。辯方律師說被告已經沒有毒癮,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保證以十倍的毅力堅持更生,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4.被告有十五項定罪,當中涉及毒品的便有十二項。在1993年12月更因為販毒罪而被重判11年。被告體內藏毒,跨境犯案,涉案的毒品價值約五萬多元,被告身上亦有現金800元和一些人民幣。被告從體內排出毒品,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際是明智之舉,這亦是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

5.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十分明確。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37.63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考慮過本案個案情和被告的背景,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