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圖光

Case No.HCMA 51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1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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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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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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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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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鍾圖光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有罪,被判處12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及判處上訴。

控方案情

2.警員們巡邏到健康中心門外,發現上訴人及一名男子。警員從上訴人的右前褲袋搜出4支膠管,內有白色粉末。警誡下,上訴人說:「亞Sir,臨過年,我唔想入去坐,畀次機會。」其後在警署會面時,上訴人拒絕簽署補錄之警誡供詞。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他當時在診所門外,等候飲用美沙酮。當時共有約7人,包括上訴人及辯方證人。警員當時只叫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留下,其他人離去。上訴人不滿,用粗言罵警員,對警員之查問不理睬,在他身上亦沒有搜出毒品。

4.辯方證人稱警方沒有從上訴人身上搜出毒品,上訴人當時用粗言罵警員,及問警員為何要帶他上警車,警員則不聞不問。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指對上訴人飲用美沙酮之說法沒有偏見,不會作出不利的推斷。他信納警員證供,亦信納上訴人曾作出口頭自白。裁判官對自白賦予比重,證明上訴人知悉被搜出物品為危險藥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證據,指他們對當時與警方的對話,究竟是誰不理睬,互相矛盾。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庭上提出的上訴理由:

(1)他之前犯案全部認罪,今次不認罪,實因沒有藏毒;

(2)警方曾取去他的褲子化驗,結果一直未明;

(3)警方在現場沒有搜出毒品,事件純屬警方弄錯。

討論

7.裁判官對上訴人自揭飲用美沙酮,已作出適當的指引。

8.就上訴人之前是否認罪,對今次的審訊並不相關,因為每次審訊按當時證據而定。

9.至於取去褲子作化驗一點,從陳詞謄本看來,辯護律師於審訊時並沒有提出。況且,此點亦不相關。

10.至於警方弄錯的一點,從陳詞謄本看來,這亦是辯方律師的陳詞。辯方律師指並不是警員「frame-up」,但可能有混淆。但從案情看來,警員說從上訴人褲袋搜出毒品,只可以是真是假,絕不容許是一個混淆的説法。

11.本席認為證據充足,裁判官之分析亦無任何歪理。

12.因此,上訴被駁回。

針對判處的上訴

13.上訴人在庭上澄清他並非指判刑過重,只因他沒有藏毒,不應受此重刑。

14.上訴人有21次犯罪紀錄,其中17次與藏毒及販毒有關,判處並非錯誤或明顯過重。

15.基於針對定罪上訴駁回,針對判處之上訴亦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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