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Yiu 訴 Sun Lung Decoration Co Ltd

Case No.DCEC 38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38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9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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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KWOK YIU
答辯人 SUN LUNG DECORATION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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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8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8月16日

判決書

1.2009年9月11日吳美玲法官作出以下的命令:-

(1)除非申請人在送達本命令日起計的第14天內下午4時或之前根據本席在2009年5月15日命令第3段所指示,存檔及送達予答辯人其文件清單,否則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書將被剔除,而其向答辯人在本案提出的申索將被撤銷及需向答辯人支付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而雙方在訟費金額方面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4)法庭執達主任需將本命令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到申請人在僱員補償申請書內所再述的地址,即Room 1732 Kwai Yuen House Chuk Yuen(South)Estate, Wong Tai Sin, Kowloon及將命令放入申請人於上述地址的信箱內。

2.2009年10月8日,執達吏把吳美玲法官於2009年9月11日的命令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到申請人在僱員補償申請書內所載述的地址,以及把該命令放入申請人於上述的信箱內。於2009年10月8日,執達主任以書面宣誓的形式表示,上述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到申請人地址的命令的副本並無退回給執達主任的辦公廳。被告人並無遵守吳美玲法官所作出的第一項命令,把文件清單向法庭存檔以及送達予答辯人。2010年6月10日,答辯人向本庭提出剔除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

3.答辯人按法庭的指示於2010年7月25日、7月27日以及7月29日分別在《東方日報》、《太陽日報》以及《蘋果日報》刊登,通知知會申請人本庭將會於2010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第七庭就答辯人的申請作出聆訊,申請人並無出席。因此本庭裁決答辯人的申請得直。本庭因此把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書剔除,以及撤銷申請人向答辯人在本案提出的申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答辯人的代表向本庭表示他不會要求申請人給予訟費,因此就本案的申索,本庭不會作出訟費的命令。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