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訴 劉

Case No.FCMC 10710/200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Apr 2010
Judge朱佩瑩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0710 / 200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071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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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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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0年 3 月 3 日

呈請人訟費陳詞:2010年3月18日

答辯人訟費陳詞:2010年3月30日

裁定書日期 : 2010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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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書
(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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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項有關訴訟費的爭議。

2.雙方已在2007年離了婚。在2007年1月17日雙方曾達成一項同意命令 (“同意命令”)。根據該同意命令,劉先生需每月一日支付HK$2,000給黃女士作為他們兒子的贍養費 (“第8段”)。另外劉先生亦向法庭作出多項承諾,包括支付兒子所有學校費用 (“第5段”)及他和黃女士平均支付兒子除學費外的教育開支 (“第4段”)。

3.在2009年5月,黃女士向法庭申請發出判決傳票,因她指劉先生並沒有遵守同意命令內的條款,特別是他在第4段中對支付兒子一半教育開支的承諾。

4.其後在2009年10月14日黃女士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更改同意命令,要求劉先生合併第4段及第8段的費用,為每月共HK$9,000。

5.劉先生也在2009年12月11日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更改同意命令。他要求合併第4段,第5段及第8段兒子的費用,統一為每月HK$7,000,包括兒子的學費,教育開支,及生活費。

6.雙方的更改申請安排在2010年3月3日審訊。在審訊開始時劉先生同意命令中的第5段有關他對兒子學費的承諾毋須更改或撤銷即他會繼續向法庭作出承諾直接支付兒子所有學校的費用。他只要求同意命令的第4段及第8段合併為每月HK$4,000。

7.當時黃女士只要求同意命令內第4段及第8段合併為每月HK$7,000,因此在3月3日審訊開始時雙方的差別為每月HK$3,000。後來經過法庭諮詢後代表黃女士的歐律師同意黃女士只是要求每月HK$6,450,即以前同意命令中第8段的每月HK$2,000,另加每月HK$4,450作為第4段內兒子一半的教育開支。法庭再給雙方時間考慮。劉先生最後是同意每月支付HK$5,000。因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法庭在當日下午開始聽取雙方的口述証供。最後法庭作出判令將同意命令中的第8段及第4段合併為至每月HK$6,000,由2009年12月開始及准許劉先生撤回他第4段的承諾。

8.通常訴訟費是法庭的酌情權。一般原則為敗訴者須要支付所有的訴訟費用,但在家事案件中也有案例指出法庭的酌情權是比一般民事案中寬廣。通常在一般案件中雙方亦會嘗試協商,而法庭在處理訴訟費時亦會考慮他們在協商過程中有關建議及信件。因此法庭曾指令歐律師提供雙方書信往來的文件夾。

9.在此文件夾中可看出歐律師首次發信劉先生是在2009年3月19日。在此信中他向劉先生指出拫據同意命令中劉先生是欠了HK$131,362.65,主要欠款為兒子的教育開支的部份。在此信中歐律師亦附上一份列表有關同意命令內第4段兒子的教育開支的計算法。

10.在收到該信後似乎劉先生也有在電話中與和歐律師商討。在2009年5月6日歐律師再次發信給劉先生要求他列出他所爭議的每一項目。

11.劉先生在 5月12日回覆中指出他願意作出和解建議,但他須在歐律師核實或澄清他有關的疑問後,才可作出和解方案。

12.因為劉先生的質疑,黃女士也提供了一堆收據及証明文件。她律師行是在6月4日提供給劉先生。另外有一部份開支黃女士指她並沒有保存收據但也在2009年6月16日的信件中列出詳細的開支。

13.2009年8月17日劉先生致信黃女士的律師行。他指部份教育開支並沒有單據,另外他也指有些黃女士所提供的單據中有重 覆,但他指出因不想與黃女士浪費時間繼續爭辯,因此他提出和解的建議。在他的建議中一部份是支付過往的欠款。另外他建議同意命令中第4段及第8段合併為每月HK$6,000。

14.黃女士的律師在2009年8月27日作出回覆。黃女士不同意合併後的數目為每月HK$6,000。她當時是要求每月HK$8,000,但劉先生在9月11日回覆指他不能同意每月合併後的數目為HK$8,000。

15.2009年10月5日劉先生致信黃女士律師行指出他已存進黃女士的銀行戶口中數項款項,其中包括HK$6,000給黃女士作為10月份兒子的生活費及教育開支。他當時是希望可以取消2009年10月27日有關黃女士所發的判決傳票的法庭聆訊的。

16.在2009年10月6日歐律師回信指黃女士並不同意劉先生的建議。當時黃女士是堅持所有問題一併解決即所有過往欠款的償還及之後合併的數目,否則黃女士是不會接納劉先生以分期攤還所欠的贍養費。

17.因為黃女士當時拒絕劉先生的建議,以分期攤還有關的欠款,因此劉先生再存入一筆款項。劉先生2009年10月12日的信件內已列出欠款的償還,總數HK$175,000,為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他所欠的兒子所有生活費及教育開支。因此,有關判決傳票的爭議在當時已解決。

18.2009年10月13日歐律師致信劉先生指劉先生存了HK$12,001作為兒子9月及10月的生活費為教育開支,即每月約HK$6,000是未經黃女士的同意。當時黃女士是仍堅持同意命令內第4段及第8段的合併總數為每月HK$8,000。

19.在發信後第二天,黃女士發出了她更改的申請但在申請中她是要求合併數目為每月HK$9,000。

20.2009年10月22日劉先生再次致信歐律師指出他難以承擔每月HK$8,000,但他願意繼續支付每月HK$6,000。

21.2009年10月23日歐律師發電郵給劉先生指黃女士同意第4段及第8段合併後為每月 HK$7,000,但劉先生需繼續直接支付兒子的所有學費。

22.此後法庭看不到劉先生有任何的回信。

23.終於在2009年12月11日,劉先生自己也向法庭提出更改的申請。似乎雙方當時仍繼續協商。在2009年12月13日,黃女士的律師草擬了一份協議傳票,內列出的合併數目為每月HK$7,000。歐律師所草擬的協議存票是根據他了解劉先生已經接納了的方案而準備的,但劉先生在收到該草擬存票後,指雙方有誤會。他指每月HK$7,000是已經包括政府的教育津貼,即是包括了兒子的學費,即同意命令的第5段。

24.2009年12月17日歐律師發信劉先生。在此信中歐律師詳細列出訴訟進行期間的有關雙方所作出的建議詳情。該信中末段歐律師向劉先生指出如果聆訊後法庭裁定他須支付每月

(i) HK$6,000另加全數學費或

(ii) HK$7,000加教育津貼或

(iii) 其他更高的合併金額

他會向法庭申請要求劉先生支付彌償性訟費及不多於法庭法定利率10倍的更高訟費利率。此為一封 “無損訟費以外的權利附帶條件和解的建議”。

25.因為劉先生當時要求一份有關草擬的同意存票的中文譯本,歐律師也在2010年1月4日提供了此翻譯本給劉先生。之後法庭看不到劉先生再有任何信件給歐律師。在2010年1月11日,黃女士律師行曾再致信催促。

26.最後法庭的裁定為劉先生須支付同意命令第4段及第8段的合併數目為HK$6,000。這是除了劉先生自己已同意了維持命令的第5段外,即劉先生是須要全數支付兒子的學費。這是符合上述25(i)段內歐律師曾提及的建議。當時歐律師的建議其中一項如被劉先生接納的話,事情也毋須拖至今。

27.即使劉先生因為沒有律師,需要時間去考慮,法庭認為到2010年1月底他應已有足夠的時間去考慮同意傳票的內容及歐律師在2009年12月17日寫給他的第一封信。

28.法庭看不到他有任何回信,也看不到他在審訊前曾作出其他建議。

29.因此在考慮了英國案件Gojkovic v. Gojkovic [1992] Fam 40 的原則及所有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劉先生需支付黃女士由2010年2月1日開始所有的訴訟費用。法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原因劉先生是需要支付懲罰性或彌補性的費用,因此只命令劉先生支付呈請人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訴訟費用,如雙方不能就此費用達成協議的話。如黃女士方要求法庭作出訴訟費的簡易評定,她須提交一份在2010年2月1日後的訟費陳述書。

( 朱佩瑩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曹歐嚴楊律師行歐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